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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北京大學在北大招辦官方網站上公示了39所獲2010年校長實名推薦資質的中學。連日來,該消息引發網友熱議,相當多的網友對這項原本為優秀學生脫穎而出創造條件的方案能否公正透明實施產生質疑。
一、高校自主招生『是非譜』
據了解,早在2003年,為擴大高校自主權,探索對選拔優秀創新人纔的新途徑,教育部就開始在部分高校試行高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試點高校在年底制訂自主選拔錄取方案,組織專家組按照自主確定並經公示的標准和考核辦法,對考生材料進行審查,並在進行筆試、面試等相關測評後確定入選考生名單。入選考生均須參加全國統考,成績達到生源所在省確定的與試點學校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省級招辦應向考生選報的試點學校投檔;試點學校進行綜合評價、自主選拔錄取。
這次北大試行『中學校長實名推薦制』,具體而言,北大根據中學校長所推薦學生的具體情況,安排相關學科的專家組對學生報名資料進行審核,合格者將直接進入面試,面試合格者在高考錄取時將享受北京大學同批次錄取線下降30分錄取的政策。可以說,北大這一方案是高校自主招生政策的進一步深化。對此,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教育部鼓勵各高校根據自身辦學特點和要求,遵循人纔選拔和培養規律,開展一些有益的探索。一些中學的校長也對推薦制的未來很有信心,並表示會慎重、公正地行使推薦權。
然而,來自教育界以外的社會質疑此起彼伏。網發起的網上投票三天就吸引近2萬名網友參加,結果顯示,反對這一改革方案,認為『實名推薦制對多數人不公平』的網友佔到74.7%;而據人民網進行的調查顯示,3000多名網友中,90%以上對此持反對意見,認為此舉容易產生『權錢交易』。『在僅僅依靠統一的高考成績錄取,並有教育部三令五申監管的情況下,每年的招生丑聞依然層出不窮,如果沒有客觀標准和透明程序,又怎麼保證中學校長實名推薦、高校自主招生能夠公平公正,不會受到權力和金錢的影響?!』一位網友的發言代表了許多人的心聲。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認為,包括校長實名推薦制在內的高校自主招生改革從長遠看符合擴大高校自主權的發展方向,從根本上也符合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她同時也表示:『北大的這個制度,通俗說是一種「人格擔保」,在監督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人格擔保是很難「保鮮」的。因此,必須加大監督力度,如擴大推薦學生信息公示的范圍,包括學生在校期間全部的成績、家長信息等盡可能多的內容。』
二、自主招生需要法律規范
是不是只要加強社會監督,就能保證高校招生自主權的健康發展?曾主編過《教育行政法》一書的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副教授高家偉認為,高校自主招生制度的良好運行,除了監督保障外,還離不開科學的指導、健全的程序、及時的救濟等配套設計。
縱觀高校自主招生改革這幾年歷程,與教育部設定規劃、原則相比,高校自行探索的成分似乎更多一些。據了解,根據教育部最初要求,自主招生人數不能超過試點學校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5%。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5%的上限只在高校第一年試點時不得突破,此後,如果是生源較好的高校,往往沒有什麼限制。一些名牌高校的自主招生比例其實已經達到了10%。以致2009年教育部明確取消自主招生5%的名額上限時,這個意在讓高校招生自主權進一步擴大的政策在高校中並沒有引起多大反響。目前,高校自主招生仍然要看高考分數,因此不少高校希望獲得更大的自主權,即借鑒『復旦大學模式』,在自主招生過程中直接簽訂預錄取通知書,學生仍然參加高考,高考成績僅為參考。
高校自主招生到底應該掌握在多大范圍內?自主招生能否突破高考分數的限制?自主招生應不應該有一個統一程序?如若發生舞弊現象誰應承擔責任、應承擔什麼責任?目前並未見到相關規章制度予以明確。教育部有關負責人曾表示,由於自主選拔錄取招生實踐的范圍和時間均有限,各種規章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對此,高家偉認為,高校自主招生是高校面向社會公開招收符合特定條件的生源的法律行為,它不僅在宏觀的層面上涉及國家高校教育資源的公平分配問題,而且在微觀上涉及特定考生的高等受教育權平等法律保護的問題。高校自主招生的內部管理機構、具體手續辦理等事項屬於高校內部管理事項,可以由高校自主規定,國家不予乾涉;但是,高校與公民之間的以高等教育資源的公平分配和受高等教育權的平等法律保護的外部法律事項,因涉及到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應當盡快納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的范疇。國家應當盡快出臺高校自主招生的法規或者規章,明確規定高校自主招生的范圍、標准、程序、救濟等事項。
三、法律調整原則:實現兩方面的均衡協調
既然允許高校『自主』招生,又要用法律調整,高校會不會因此失去『自主』?對此,高家偉認為,國家主管部門在制定有關法規或者規章時,應當注意處理好高校辦學自主權、公民受教育權、國家教育管理權之間的關系。
每一所高校在辦學理念、科學研究和人纔培養方面都有自己的個性和特色,對此,國家不僅應當給予尊重,而且要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鼓勵高校形成、發展和發揚自己的特色。這就意味著,凡是屬於高校辦學特色范圍內的事項,國家不宜采取命令式的管理方式。對屬於高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以平等法律主體的法人身份進行的教育合作行為,國家也不應當以命令方式乾預,而只能以行政指導的軟性執法方式予以疏導。高家偉強調,對那些直接影響考生和大學的平等受教育權的法律事項,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對高校進行必要的限制,例如核定名額指標、規定具體條件和主要程序、設定權利義務內容、采取監督措施等。國家不管采取什麼措施,其目的都在於在促進高等教育資源的公平分配的同時,鼓勵高校吸收適合自己治學理念和辦學特色的生源,使這兩個方面達到均衡協調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