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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2010年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招考筆試將舉行,各地公務員考試也將於近期陸續展開。
24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外公布《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對報考者在報名、考試、考察、體檢過程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辦法做出了詳細規定。
違紀違規行為日趨增多
4年發現1605例違紀違規行為
近年來,公務員錄用考試規模不斷擴大,全國每年約考試錄用10萬餘名公務員,有近500萬人參加考試。報考對象從以應屆高校畢業生為主擴大到社會各類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特別是有組織作弊行為日趨增多。2006年至今,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共發現了1605例違紀違規行為。其中,2009年度中央機關招考即發現了935例。
制定出臺《辦法》的主要目的:一是加大對違紀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維護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公平性和嚴肅性,維護廣大考生的權益;二是為中央和各地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公務員考試機構對錄用考試中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及時做出處理提供依據;三是在全社會起到警示作用,營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良好氛圍。
違紀違規行為分三個層次處理
嚴重者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
對於報考者在每個環節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兩部門做出了規定,並按違紀違規行為情節的輕重程度分別給予三個層次的處理。
對情節較輕的,給予報考者取消本次報考資格或者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對情節嚴重的,給予報考者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對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報考者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且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20條『軍規』將違規『一網打盡』
監督貫穿公務員錄取每個環節
《辦法》總結了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的實踐經驗,突出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共20條。
在報名環節,報考者提供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報考者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一般違紀違規行為,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考試工作人員有權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成績無效;事後發現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報考者在考試中如有抄襲、協助抄襲;持假證件參加考試;使用禁止自帶的通信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等情況,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在考試或閱卷環節,如果查實認定報考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等情況,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將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在錄用考試環節,公務員協助作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組織、領導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徇私舞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供法律救濟渠道
建立公務員報考者誠信檔案
《辦法》規定,為報考者提供專門的法律救濟渠道,如果報考者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可向作出處理的機關(機構)進行陳述和申辯;取消錄用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有關部門正在加緊建立全國范圍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信息庫,力爭做到考生一旦違紀違規一次,其受罰期間就不能參加任何公務員錄用考試,確保公務員錄用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