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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提出,學校應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據公安部網站消息,《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7月3日教育部第20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公安部同意,近日公布。
規定指出,學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於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規定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學校必須設立或者明確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消防機構),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
2008年11月14日上午6點10分左右,位於上海中山西路的上海商學院內,一女生宿捨發生火災,4名女學生從6樓跳下逃生,當場身亡。
學生宿捨禁用大功率電器
即將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提出,學生宿捨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
規定要求,在學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諮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並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並經學校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