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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公安機關治安處罰、檢察機關不起訴、人民法院有罪判決的未成年人
適用范圍:未成年人違法行為、過失犯罪及危害性不大的輕微刑事犯罪記錄
適用程序:刑罰期滿一年內書面申請
適用方式:『消滅』不公開,當事人不能上訴
彭州法院曾在全國率先試點未成年在校學生『前科消滅』制度。經過兩年半的探索,昨日記者獲悉,彭州再開全國之先河:日前,彭州法院聯合彭州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出臺《關於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不僅將前科消滅實施的對象從在校未成年學生擴展到所有未成年人,而且擴大了前科消滅的實施對象,將受到公安機關治安處罰、檢察機關不起訴、人民法院有罪判決的未成年人均納入可實施前科消滅的范疇。據了解,前科消滅的范圍,適用於未成年人違法行為、過失犯罪及危害性不大的輕微刑事犯罪記錄。
過失犯罪和輕微刑事犯罪均在『消滅』范圍
根據彭州四機關出臺的《辦法》,前科消滅是指曾經受過彭州市公安局治安處罰、彭州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彭州市人民法院有罪宣告的未成年人在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時,注銷其違法、犯罪記錄的制度。前科消滅的范圍,適用於未成年人違法行為、過失犯罪及危害性不大的輕微刑事犯罪記錄。
據了解,前科消滅制度需要一整套的程序來完成。《辦法》規定,前科消滅的時間,為被治安處罰期滿、不起訴、被免予刑事處罰、判處緩刑考驗期滿、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罰執行期滿後一年內;未成年人本人、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就讀學校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檢察院、公安局提出申請;司法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後2個月內作出裁定、決定。
不過,《辦法》也同時規定,未成年人在接受司法機關處罰後又故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不得適用『前科消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