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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近日發布今年高考招生工作規定,按規定,考生在申請報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時必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客觀、真實、准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與對於其他事項的承諾一樣,對誠信報名、誠信考試的承諾也應當發自於考生的內心。一個人無論承諾什麼,只有這種承諾是其真實意願的表達,纔能對他產生內在的約束力。否則這種承諾很可能是不真實的、違心的表達。如果一個考生原本對自己的誠信懷有充分的信心,那麼強制他再承諾一回就沒有必要,甚至可能徒增反感;而如果一個考生原本缺乏誠信報名、誠信考試的堅定信念,那麼,一定要強制他承諾誠信,很可能只會促使他心安理得地說假話,刻意作出虛假的誠信承諾。所以,推行『高考誠信承諾』應當重在倡導、引導,而不應當帶有強制性,勿需將其設定為報名考試的一道必經程序。
對考生進行了誠信教育是一回事,誠信教育是否切實有效又是一回事,如果誠信教育收效不佳,考生提供虛假身份、考試舞弊之事屢禁不止,那麼,即便憑著考生簽署的白紙黑字的『誠信承諾書』,憑著對違諾失信考生的嚴厲譴責,教育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也是不能免責的。好比某些地方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他們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不過是偶爾去企業走走看看,發現了問題就順手下發個『整改通知書』,至於企業是否進行了認真的整改,是不是『白天停產整改晚上加班大乾』,他們是無暇顧及的。萬一發生了事故,監管部門就拿出一張張『整改通知書』,試圖證明自己履行了監管職責,這樣的證明能有什麼實際意義呢?
如此流於形式的誠信承諾,在招生考試機構那裡已然變成了一項常規的工作,在一些考生那裡則淪為一種輕巧隨意的表態,如古人所言,『輕諾必寡信,多易必多難』,考生『輕諾』難免於『寡信』,招生考試機構『多易』(認為確保考生誠信很容易)則難免於『多難』(真正做起來必然有更多的麻煩),這樣的結果是教育部門願意看到的嗎?
簡單敷衍、行禮如儀的『誠信承諾』只會離真正的誠信越來越遠。有關方面應當實事求是地評估『高考誠信承諾』之類活動的利弊得失,認真探索加強和改進誠信教育的有效途徑,避免走入『輕諾寡信,多易多難』的誤區。
□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