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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從市招生考試院獲悉,學生回戶籍區縣昇學應堅持自願的原則,不回戶籍區縣昇學的學生仍享受學籍區縣學生的待遇。2010年本市應屆初中畢業生回戶籍區縣昇學,統一在學籍區縣參加本市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
回戶籍區縣昇學的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應是本市應屆初中畢業生;具有本市正式戶籍(含藍印戶籍);所回區縣是學生本人與父親或母親戶籍同在的區縣。辦理回戶籍區縣昇學的程序為:選擇回戶籍區縣昇學的學生須於5月12日前向學籍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2010年初中畢業生回戶籍區縣昇學審核表》。學業考試成績公布後,回戶籍昇學的學生持學籍校開具的證明信、戶口簿和市中招辦下發的學業考試成績單,於7月20日到戶籍所在區縣中招辦辦理填報志願手續。凡戶籍和學籍同在市內六區的本市應屆初中畢業生,不用再辦理回戶籍區昇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