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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教育機會公平成為舉國上下街談巷議的一個關乎國計民生的大問題。正確理解教育機會公平,是設計教育機會公平的制度與政策、推進教育機會公平的實踐、判斷教育機會公平的實現程度的一個認識前提。
在教育的問題上,國家不可能擔保一切,學校也不可能承諾一切。受教育者的成長與發展,既需要外在的條件與環境,也需要自身的努力與奮斗。但有一點則是國家必須向公民擔保、學校必須向受教育者承諾的,這就是:機會??公平的教育機會!國家有責任采取各種堅決措施,為每個公民提供就學的公平機會,提供就讀優質學校的公平機會。學校也有責任探索各種有效方式,為每個受教育者提供充分參與教育過程的公平機會。首先是就學的機會,然後是就讀優質學校的機會,最後是充分參與教育過程的機會。這至少是從我國整個國家學校教育系統來看的教育機會公平實踐的三部曲。
-吳康寧
教育機會不公平的問題在我國由來已久,教育機會的城鄉差距、地區差距及人群差距一直存在。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教育機會不公平已經成為嚴重影響實現社會公平的一個極大障礙,成了舉國上下街談巷議的一個關乎國計民生的大問題。
那麼,究竟該如何理解教育機會公平?這是設計教育機會公平的制度與政策、推進教育機會公平的實踐、判斷教育機會公平的實現程度的一個認識前提。
筆者以為,教育機會公平是一個內涵豐富的概念,其中含有漸次遞進的三個不同層次或者說可區分出三種不同水平的教育機會公平。
就學機會公平:『溫飽水平』的教育機會公平第一個層次是『就學機會公平』。這是由憲法規定的公民受教育權所決定的起碼的教育機會公平,或者說是教育機會公平的底線要求。我國於1954年頒布的第一部憲法便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其後至今半個多世紀,憲法雖幾經修訂(1975年、1978年、1982年)與修正(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但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這條規定始終未變。不過,在現實中,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權並不等於每個適齡公民就一定都能進入相應階段的學校接受正規教育。因為,至少有兩種制約因素會導致就學機會不公平。
其一是學校教育總體規模。只要學校教育總體規模不足,那就無法保證所有符合條件的公民都能接受相應階段的學校教育,從而形成一部分公民有學上、其他公民無學可上的格局。在這種情況下,若是通過公平分配的規則來分配就學名額,並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來選擇就學者,自然也可視為一種就學機會公平,但這顯然不能成為政府據以滿足或聊以自慰的理由。因為這樣的就學機會公平其實是無奈之舉的結果,是一種低水平的、形式上的就學機會公平。由於畢竟還有一部分(有時是相當大的一部分)公民並非因為自身的智力或道德因素而不能就學,因而即便采取所謂的公平分配規則與公平競爭方式,對這部分公民而言實質上也並不公平。他們雖然擁有憲法規定的平等的受教育權,但並未實際享受到這種權利。不用說,倘若既無公平分配規則,也無公平競爭方式,那就連這種形式上的就學機會公平也無從談起了。
其二是公民家庭經濟狀況。當公民因家庭經濟貧困無力支付學費時,或者即便是免除學費的教育,當公民的家庭經濟十分貧困、連起碼的生活費用都沒有著落時,那麼,即便公民的其他條件都符合接受特定階段學校教育的要求且已被學校錄取,公民也往往會被迫放棄就學。義務教育法雖然早在1986年便已頒布,但在四分之一個世紀的實施過程中,因家庭貧困而不能入學或中途輟學的適齡兒童不計其數。同樣,恢復高考三十多年來,有不少品學兼優的考生因交不起學費或需要挑起家庭生活重擔而被關在高等學府門外。諸如此類的現象表明:若無必要的資助措施,學校教育的大門對於這些貧困家庭子女來說,表面上是敞開的,實際上卻是緊閉的。
因此,擴大學校教育總體規模,使得學校教育的容量能夠保證符合條件的公民都能進入相應階段的學校學習;建立健全就學資助制度,確保符合條件的公民不至於因家庭經濟原因而放棄就學或中途輟學,可以說是切實解決就學機會不公平問題的兩個必要前提。
作為整個教育機會公平的基石,就學機會公平首當其衝。沒有就學機會公平,許多公民連學校的門都進不了,其他一切也就無從談起。但另一方面,就學機會公平畢竟只是『初級階段』的教育機會公平,它所著力解決的只是符合條件的公民『進校門』的問題,而不是『進什麼樣的校門』的問題。在這個意義上,就學機會公平或可稱之為『溫飽水平』的教育機會公平。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