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雲"客戶端 |
|||
《辦法》要求,從今年開始,我省80多所公辦、民辦高校,都必須專門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明確學生申訴委員會辦公場所,明確學生申訴委員會組成情況,並告知學生,如果有條件,要設立專門電話,並對全校學生公布。
《辦法》要求,學校作出取消學生入學資格決定、學生紀律處分決定和退學處理決定,應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一人一卷建立材料案卷,保存事實證據和學生申辯陳述材料的原件。學校對學生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決定、紀律處分決定和退學處理決定,應送達學生本人。
學生如果不服學校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決定、紀律處分決定和退學處理等決定,可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復查申訴,學生對復查決定不服的,可於15日內向省教育廳提出行政申訴。
申訴期間仍繼續執行處分省教育廳明確,學生不服復查決定可在接到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行政申訴,行政申訴處理期間,學校處理(處分)決定繼續執行。
省教育廳在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書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郵寄和公告等方式送達申訴人和被申訴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