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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孩子申請退學費後湖南溺死家長向南平技師學院廈門校區提出54萬元賠償要求
預交部分學費,尚未辦理正式新生報到注冊手續,19歲的孩子就自行申請退費,並於9月8日離開廈門,先是返回莆田老家,隨後到了湖南長沙。15日,湖南長沙警方通知家屬,孩子意外身亡。
孩子家長認為,在孩子自己提出退學申請後,南平技師學院廈門校區未及時核實並聯系家長,未盡到責任,向學校提出54萬元賠償要求;但校方認為,從嚴格意義上講,這孩子還不能算是學校學生,且該小孩是自行離校後,遠在湖南溺水身亡。
孩子預交五千元學費今年19歲的莆田人林浩中專畢業以後,就想到南平技師學院廈門校區就讀高級工。6月28日注冊時,他與家長在學校交了5000元的『預交學費』後,因父母都在湖南長沙打工,就一起去了長沙。
『因為學校通知9月3日和4日要報到,5日要正式上課,所以他9月2日就離開我們,3日回到廈門。』林浩的母親劉女士說,林浩回到廈門以後,就一直和家人保持聯系,『他回到廈門打電話時還說他就在學校裡。』
但是在9月15日,噩耗突然傳來,林浩父母接到警方的電話,得知林浩被發現溺斃在湖南長沙烈士公園年嘉湖裡。『我兒子在學校裡讀書,怎麼會突然間死在長沙?』劉女士認為,林浩離開學校後,學校沒有將其行蹤及時告知家長,導致慘劇的發生。
審批表上並非家長簽字事後,劉女士在整理林浩的遺物時,還發現了一張《休學、退學申請審批表》,裡面有林浩自己填寫申請退學的字樣,『退學理由一欄是林浩自己的筆跡,但是家長意見一欄卻不是林浩他爸爸的筆跡,是有人代寫的,我們自始至終都不知道他申請了退學。』劉女士說,學生申請退學,學校沒有證實家長意見是否屬實,也沒主動和家長聯系過,學校也有過錯。
隨後,記者在林浩的退學申請審批表中看到,招生辦(老師)意見一欄裡寫著『已與推薦老師聯系核實以上情況屬實』的字樣,一位名為張娟的人還代簽了字。
『如果學校及時跟家長核實情況,哪怕是打個電話,我們的孩子可能就不會死!在這件事上,學校方面要負全責。』林浩的叔叔及其他親屬都氣憤地說,他們已經向學校提出54萬元的賠償。
『林浩還不算我校學生』就此事,學校方面接待了記者,並進行了解釋。
『從嚴格意義上講,林浩還不能算是我校學生。』一位學校負責人稱,2010年6月28日,林浩和父親到學校預報名,然後回家。9月7日,林浩到學校辦理退費手續。該退費手續由董事會最後把關,由於董事會審核退費表,家長未到校辦理,通知該生讓家長來辦理最後手續。直到此時,該生始終未全額繳費注冊和辦理正式的新生報到注冊手續,也未進入班級和到宿捨就住。學校方面還稱,接到林浩父親要求學校幫助查詢林浩情況後,校領導高度重視,9月15日晚上,學校學工處立即對新生輔導員和宿捨樓生管進行調查,宿捨樓的原始記錄裡沒有林浩同學入住的信息;新生輔導員也沒有在班級裡見過林浩。從招生辦的原始資料裡,只有林浩於2010年6月28日報名預交部分學費的記錄。
最後,學校方面認為,林浩今年19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在校辦理正常注冊報到手續。其先回莆田老家,後在外省發生意外,其家長不應當要求學校按照人身傷害進行賠償。
在派出所,記者還見到一位蘇姓同學,據其介紹,他跟林浩是中專同學,原來關系不錯。此次林浩來廈到離開前,都跟其同住在出租房內。
律師說法福建廈門九信律師事務所林樂漂主任、律師認為:學校的監護責任主要體現在未成年學生身上。成年學生,依法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從民事法律角度看,教育事關學校、學生、家長三方關系,家長對學校享有信賴利益。學校給學生辦理退學手續本應有家長參與,如果學校沒有盡到基本的通知義務,應該說是損害了家長的信賴利益。但這種損害責任與死亡後果還是有所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