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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在山東臨沂市第六中學就讀的七年級女生張悅因為不符合學校短發令要求,三次被班主任和政教處趕出校門後,在家喝下滅白蛾用的滅幼?自殺身亡。(《山東商報》10月12日)
人死沒有假如,但我還是要假如——假如張悅接受批評並理發後,即使離規定的長度還差一厘米,老師們不再追究,她就不會自殺。可三名老師,就那麼較真一厘米的發長,硬是將一個花季少女推上了絕路。
; 由此我想起一個關乎『最高良知原則』的著名判例——柏林牆推倒後審判東德警察一案。倒牆的前兩年,東德一個名叫亨裡奇的守牆衛兵,開槍射殺了攀爬柏林牆企圖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1992年2月,在統一後的柏林法庭上,衛兵亨裡奇受到審判。他的律師辯稱,他們僅僅是執行命令的人,根本沒有選擇的權利,罪不在己。法官當庭指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權(即只開槍而故意不打中),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意思是,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底線。同樣,教師不能以服從校紀校規為借口超越人性的底線,去限制學生的自由和天性。
校紀校規是死的,但執行時不能死搬硬套。尤其是在執行既不合法又侵犯學生權益的校紀校規時(此類規定難道還少嗎),教師應該秉著自己的良知行事,運用手中掌握的『一厘米主權』,盡可能保護學生不受不合理的校紀校規傷害。說到底,女生頭發長短一厘米無傷大雅,就像學生的諸多所謂的『違紀違規』行為,其實也沒什麼大不了的,教師大可不必以不折不扣遵守校紀校規為由,動輒處分學生。一個善於運用『一厘米主權』的教師,不但能保護學生,而且還能保護自己,何至於像張悅的班主任那樣,出事後翻牆逃走,至今找不到人。
重要的是,教師不但自己要懂得和善於運用『一厘米主權』,更應該教育學生掌握。為什麼負責趙作海案的檢察官和法官事後沒受到嚴厲處分?蓋因他們當初沒有迫於上級的壓力和當時的形勢而判趙死刑,而是改判死緩,巧妙地利用了『一厘米主權』,既保全了趙的生命,也減輕了自身的責任。
教師要教育學生進入社會且手中有權後,面對各種各樣的惡法和惡令時,應堅守自己的道德底線,盡最大智慧,盡己所能保護弱者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