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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履行協議的畢業生,要按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違約金,免費教育費用為四年修讀期間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補助費三項之和,按國家實際實行的免費教育費用標准計算。畢業後未按協議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的,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後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繳納滯納金。
畢業生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未滿十年且未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的,在離開教育崗位之日,按不足服務年限(包括離開當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未能履行協議且未按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繳納違約金和滯納金的畢業生,已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的,由培養學校取消學籍。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協議的,由免費師范畢業生向戶籍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再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等部門按程序逐級報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