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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今年錄取的2010級本科新生中,有63人未辦理入學手續。校方與學生聯系後得知,除了未說明原因者外,出國、因專業不對口而復讀及擔心就業,都是新生棄學的重要原因。有人說『棄學』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但也有人指出它給社會帶來了一些麻煩和損失,尤其是讓其他人補充不進來,是一種不公。(《人民日報》10月20日)
不可否認,中國的高考招生,從規模小、指標少、考生選擇餘地小,到規模大、指標多、考生選擇餘地大,從過去的二、三流大學和專科新生『棄學』,到國內一流重點大學的王牌專業新生『棄學』,這的確標志著教育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大學和社會應當充分尊重新生的教育選擇權,這是毋庸置疑的。
但高等教育作為一種公共產品,事關全社會和全體考生的利益,而不僅僅是部分『高分』考生的權利,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高考招生的公平,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研究制定相關措施,及時對『棄學』現象進行補救。
一方面,隨著我國高校招生規模的不斷擴大,大學錄取比例日益提高,催生了考生在高考錄取中的『議價』意識和能力;另一方面,大學生源的逐年減少,也進一步使高考招生逐步由『供方市場』過渡到『需方市場』,給考生更大的選擇餘地。
可以預見,隨著錄取率的進一步提高和選擇空間的增大,大學新生『棄學』的現象,會越來越普遍,並逐步向重點高校擴展。事實上,近年來許多省份在錄取過程中,已經出現大量二三批次學校普遍報考不足、生源缺額較大,最終依靠調劑錄取纔能勉強錄滿的現象。
新生『棄學』是學生行使教育選擇權的具體表現。雖然這種行為影響了高校招生計劃的實現和國家高考招生制度的嚴肅,浪費了高等教育資源,卻沒有足夠的法理依據對其實施處罰。但是,新生『棄學』有一個嚴重後果,即由於他們的『棄學』,實際影響了其後各個錄取批次考生的錄取結果,無形中剝奪了他人被錄取到更好學校的機會,也增加了落榜考生的數量。
在筆者看來,高考中的填報志願制度設計不夠嚴密合理,是新生『棄學』的最主要原因。從法律層面考量,考生填報志願,應被認為是一種特殊的『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錄取通知書則是錄取高校的『新要約』而不是『承諾』,這就要求考生對學校的『新要約』進行『承諾』,纔能達成最終的教育和受教育協議,也纔能充分體現考生的意願,維護教育關系的穩定。
從這個角度講,我國高考錄取制度的程序設計中,至少應該增加考生的『正式承諾』程序和期限。當考生不予『承諾』時,及時讓後面的考生『補缺』,最終減少落榜人數,這樣既不會浪費學校招生指標,也不會影響後面考生的錄取機會,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各方利益,可謂一舉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