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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進一步規范和拓寬財政性教育經費籌資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業發展,財政部近日發出通知,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統一開征地方教育附加。尚未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級財政部門應按照《教育法》的規定,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盡快研究制定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級人民政府於2010年12月31日前報財政部審批。
統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准統一為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額的2%。已經財政部審批且征收標准低於2%的省份,應將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標准調整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