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擠過了公務員考試獨木橋,以筆試、面試總成績排名第一收到體檢通知,李宇明以為自己當公務員應該是板上釘釘的事了,但他沒有想到,眼看就要煮熟了的鴨子也會飛因為第二名考生的一紙舉報信,他被公務員管理部門認定為『不具備資格,可不予錄取』。
自2009年1月參加福建省公務員錄用統一考試、2009年5月收到體檢通知至今,一年多來,李宇明一直在尋求答案:自己究竟是否具備報考資格,如果不具備,為何能通過參加筆試的初審和面試的復審?為何在自己無過錯的情況下,被取消了報考資格?
不服氣的李宇明把福建省公務員局告上了法庭。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於2010年11月宣判『駁回原告李宇明的訴訟請求』。不服一審判決的李宇明又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2010年12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宇明告訴記者,2009年1月,他報考福建省發改委重點辦重點項目管理職位。該崗位在招考簡章中要求報考者『在基層工作2年以上,具有工程項目管理經驗,具備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資格』。
正是『具備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資格』這一條件,給李宇明帶來了麻煩。
按照李宇明的理解,這裡的『工程師資格』既可以指工程師職務資格,即工程師職稱,也可以指相關工程師執業資格。而按照相關規定,報考前,李宇明具備的國家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正是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一種。
報考前,李宇明還電話諮詢了用人單位福建省發改委,問具備國家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能否報考。發改委工作人員告訴李宇明,他具備報考資格,同意報考。
筆試後,李宇明順利入圍面試。在面試之前的資格復審中,福建省發改委現場審查了李宇明的所有資格材料原件,並未對他的報考資格提出任何異議,同意他參加面試。之後,福建省公務員局還向社會公示了進入面試的人員名單,其中也有李宇明。1月21日,福建省發改委人事處馮處長向記者證實:『我們當時認為他的資格是夠的。』
隨後,李宇明分別參加了全省統一面試以及以面試形式進行的專業加試,總成績排名第一。2009年5月,李宇明收到體檢通知,但接下來就沒有了消息。
後來,李宇明纔知道,總成績第二名的考生質疑李宇明的報考資格,並寫舉報信給福建省公務員局。2010年6月13日,福建省公務員局公務員管理處給省發改委人事處發函稱:報考者李宇明同志在報考前不具備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資格,不符合招考條件,可不予錄用。
為何省發改委人事處認為李宇明具備資格,而公務員局認定他不具備資格呢?
一審判決書上寫道:報考條件中的『工程師』與『監理工程師』為並列關系,此條件中的『工程師』應作通常理解的工程師職稱,即工程師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而非相關工程師執業資格,如若原告所理解的僅是要求具備相關工程師執業資格者,則『監理工程師』亦在相關工程師執業資格者之列,不符合該報考條件表述的語言邏輯。
二審判決書的解釋與一審一樣,將工程師資格解釋為『工程師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而非李宇明所認為的執業資格。
拿到判決書,李宇明仍然不服:『如果真是指職務資格,那為什麼不清楚地寫上要求「具備工程師職稱」,而要那麼模糊地寫著工程師資格,如果是工程師資格,那當然既可以指任職資格,也可以指執業資格了。』
李宇明向記者出示了2010年春季福建省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招考簡章,其中省交通廳的一個崗位便明確寫著要求『具有相關專業工程師資格』,兩個省水利廳的崗位,也明確要求『具有水利專業工程師職稱』。
『這就說明,工程師資格和工程師職稱是不一樣的,招考條件中應該將其明晰化。』李宇明表示,『如果一開始初審,甚至復審的時候,招錄機關就跟我說報考條件不夠,那我也沒有任何意見。問題是一路下來都沒有任何問題,到最後了,纔突然給出一個完全相反的解釋,這太讓人難以接受了。』李宇明說。
李宇明表示,當初像他一樣,只是具備國家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而通過該崗位審核的人,還有許多,『進入面試的第三名也跟我的情況一樣』。
福建省發改委人事處馮處長則向記者證實,當時,確實有一些與李宇明情況類似的考生通過審核,『當時,我們認為他們是可以的,因為原來公務員考試提倡對報考者「宜寬不宜窄」,夠條件的,我們都讓他們考』。
既然用人單位認為考生資格符合,為何公務員局認定李宇明資格不符後,用人單位就不能錄取李宇明呢?公務員招錄,究竟是用人單位說了算,還是公務員局說了算?
針對這個問題,馮處長表示:『對於李宇明來說,他確實花了很大的精力,但我們說了不算,我們得尊重法院的審判、上級機關的裁決。我們不能說,這個就是行啊。』
馮處長說,『是公務員局說了算,它有最後復審的決定權,用人單位沒有』。
他告訴記者,目前,『我們打算錄取第二名了』。第二名考生則表示拒絕接受記者采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