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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廣州日報》2月6日報道,美國得克薩斯州一名中學生在課堂上對老師出言不遜,付出了637美元的代價。
這是一件很值得玩味的事情。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去年10月6日一名學生在課堂上對教師萊娜使用不敬語言。於是學生被帶至校長辦公室,校方向她開具了340美元罰單;學生不服,辯稱自己無罪;後來告上法庭,法院裁定其需繳納罰金,總共合計637美元。該學生說:『我真不知道該怎麼辦。我沒那麼多錢。』為此,她現在在餐館打工掙錢『還債』。
課堂上的幾句不敬語,就帶來這麼嚴重的『後果』,可能出乎大家的想象。
這麼嚴格的規定,究竟對不對呢?換在我們這裡,筆者推斷,輿論可能會對學校的做法口誅筆伐,家長也會去找學校理論——這麼點小事,就『上綱上線』,罰這麼多錢,學校是不是想錢想瘋了,難道沒有比罰款更好的教育方式嗎?
而大致結果會是,學校取消對學生的罰款。接著,下一次,學生在課堂上會更大膽地對教師表示不敬……這其實就是眼下我國一些中小學的情況,學生們在課堂上『無法無天』,而老師也睜只眼閉只眼。
筆者以為,美國學校的嚴厲程度大可商榷,但其制定規定以及執行規則的嚴肅,卻值得我們學習與借鑒。其一,學校的校規,通常是由社區教育委員會、家長委員會共同制定的,因此,無論怎樣嚴格,各方都知情、參與並接受;其二,規定既已制定,就必須執行,校方根據事實,嚴肅地按規定對學生作出處理;其三,學生不服,可提出申訴,有關部門將根據申訴進行調查、處理;其四,學生本人承擔罰款,要用自己的勞動『還債』,而不是由其家長代其交罰款。
我國學校的校規制定與校規執行,卻有很大不同。首先,在校規制定中,社區、家長基本不知情、不參與,這就使校規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受到質疑,也不具備嚴格執行的基礎;其次,在校規執行過程中,沒有嚴密的調查、初步處理、當事人申訴、再調查、聽證、處理等程序,且時常受行政乾預,影響其公正性;其三,對當事學生的處罰,往往轉嫁到家長身上,如果是批評,學校往往把家長叫到學校進行『教育』;如果是罰款,則由家長為學生的罰款埋單。
這樣的校規制定和校規執行,要麼使校規成為社會、學生嘲弄的對象,諸如近年來一些中小學推出的『雷人』校規;要麼使校規成為『一紙空文』;再就是,如果學校、老師嚴格執行規定,就將引來家長不滿、學生不滿等麻煩。於是,校規的價值和意義,全部被消解,學校的管理,則寄望於教師和學生的自覺。
讓受教育者形成規則意識,這是所有教育的基點,因為沒有基本的規則意識,受教育者就無法成為合格的社會公民,他們離開學校走向社會,就會導致社會管理的失序,『明規則』失效、『潛規則』盛行。制定科學、合理的規則,並對規則嚴肅執行,對學生來說,就是最好的規則意識教育。我國的學校管理,對此不能等閑視之。要培養合格的公民,必須從完善學校的規定、嚴格執行學校的規定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