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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了offer,簽還是不簽,這是個問題。
很多學生會選擇求穩。行為經濟學告訴我們,人們往往更偏好在手邊確定的收益,而寧願放棄遠期可能更大但不確定的收益。對畢業生而言,有個offer在手裡保底,可以讓未來的求職選擇更有底氣更加從容,因此先簽約再毀約成了不少學生的選擇。
然而毀約會傷害到用人單位的利益,增大單位招聘成本,打亂正常的招聘進度。毀約也會傷害到一部分畢業生。用人單位在各個學校通常會有一定的招人額度,對於競爭力相對較弱的畢業生,被其他同學爭取到但後來又放棄掉的這部分工作機會,常常不會再回到他們身上;而遭遇毀約的用人單位,產生的往往不是對個體學生的看法,而是對該專業該學校學生信用度的整體評價,而這也會反映在未來的招聘計劃中,影響到未來畢業生的就業甚至校企間的合作。各個學校的就業管理部門都對毀約做出了程度不同的限制,原因即在於此。
因此先簽約再毀約的方式其實也有風險。畢竟當好機會到來的時候,毀約並不是想辦馬上就能辦到。比如,張熙遇到的關於違約的時間限制,這在很多學校都存在。張熙最後成功簽約,但也不乏沒能成功與心儀單位失之交臂的例子。另一方面,簽約之後壓力雖然小了,努力爭取的動力和乾勁也小了,容易懈怠下來,放過本可以爭取到的更合適自己的機會。因此畢業生簽約時還是應該秉持慎重的心態,不要只為『保底』草率簽約。
不過慎重與否,全在個人感受,在實際中也很難區分。當有新的機會到來,毀約作為一種畢業生爭取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總是會發生。毀約中有兩種困擾最為常見,一種來自毀約程序性的事務,另一種來自多個選擇中的取捨。
對於前者,學生在簽約之前就應該對毀約的相關事項有所了解。學校通常會有明確的規定,對毀約的規則、開始時間、辦理流程、注意事項等作出界定。學生應該認真了解這些規定,以便充分評估毀約可能帶來的成本和風險,作出合理決策。比如劉越清楚受聘國家機關可以單方面解約這個規定,最終順利的以最小代價實現了自己的最優目標。當然,學校也應該保證學生有充足的渠道了解到這些信息,同時規則一旦制定後要切實執行。規則可以制定得嚴一點,但在按規則辦事的情況下學校還是應該盡可能方便學生。張熙碰上那種幾次都約好了卻找不到人的情況,確實容易讓畢業生產生不理解,影響對母校的感情。
而面對取捨產生的困惑,原因常常在於職業定位不清。比如陳香山,徐州國企的『穩定』和廣州企業的挑戰性似乎同樣吸引他,但其實這體現的是兩種不同的價值觀,有著較大差異。陳香山的選擇困境說明他對自己的定位模糊,簽約也帶有一定的盲目性。
職業定位的問題本來應該在大學前三年通過自我探索和職業探索來澄清,但既然已經到了必須選擇的時候,就只能采取『抱佛腳』的一些措施。像陳香山這樣征求親友和輔導員的意見是一種方式,但最重要還是要問問自己的內心,自己到底最看重什麼?想過什麼樣的生活?5年後希望處於什麼樣的狀態?用未來的願景指導今天。此外,還可以嘗試一下理性決策方式,將能想到的工作所涉及的各種要素全部寫下來,比如薪酬、休假、對各種纔能的發揮程度、挑戰性等,賦予一個重要性的權重並對每個項目評分,看哪個工作的總分更高。這個過程是一次自我梳理,相當於對工作中各項特質和自己的興趣、能力、價值做了一次厘清,是一種比較有效的方法。如果自己實在難以選擇,也可以求助於學校的職業輔導服務。
當然,有些時候難以取捨原因就在於難以取捨。兩個機會各有千秋,而自己什麼都想要。這種情況容易出現在一些發展全面的優秀學生身上。因為能力很強,每個平臺看起來都前程遠大。對於這樣的情況,如果采取了各種手段都實難分出高下,那不如放棄糾結和折騰,把眼光放長遠一點。畢竟選擇第一份工作固然重要,選擇之後的付出和堅持也同樣重要。
毀約作為一種現象會存在,但毀約畢竟是一種違背約定的行為,會損害到他人利益,因此簽約毀約還是要三思。不得已必須毀約的人,可以考慮一下是否有更恰當的方式能夠將損害減到最少,比如有沒有合適的同學能夠推薦去應聘該崗位。盡管不做看起來也沒啥影響,但是做了總比不做好。人的信用是逐漸累積的,千裡之堤毀於蟻穴。職業世界說大很大,說小也可以很小。(華南理工大學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