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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警、民航飛行員和采供血工作人員入職前須查乙肝五項———
國家衛生部昨天公布,經核准,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乙肝表面抗原陽性)不得從事特警、民航飛行員、采供血工作人員的工作。想從事上述三種職業的人員必須先查乙肝五項,不合格者不得錄用。
2010年2月1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檢測。經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軍隊、武警、公安特警的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目前,經衛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和可以開展相關檢測的行業有,特警職位、民航飛行員,以及血站從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備、供血等業務工作的員工。衛生部要求,血站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對從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備、供血等業務工作的員工,應當每年進行一次經血傳播病原體感染情況的檢測。對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陰性者,征求本人意見後,應當免費進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