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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鏈接】
2010年2月,河南魯山縣一名叫王亞輝的男青年因涉嫌盜竊被羈押在魯山縣看守所。3天後其親屬被告知,王亞輝已在看守所內死亡。當地警方解釋,犯罪嫌疑人是在提審時喝開水突然發病死亡的。其親屬查看屍體後發現,王亞輝的背部、手臂有大塊淤青和傷痕,頭部破了一個洞,乳頭被割掉,生殖器也有傷痕。他身上有多處傷痕。
最近一兩年來,我國不斷出現非正常死亡事件:
●洗臉死:2010年4月,湖北荊州市公安縣一名在押男子離奇死在該縣看守所。警方稱該男子系溺亡在洗臉臺水池裡。
●摔跤死:2010年2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陳緒金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看守所死亡。警方先是稱其系上廁所時摔倒猝死。醫生稱被逼造假。
【標准表述】
[原因]
『非正常死亡』案件屢禁不止,與一些人濫用職權、粗暴對待在押人員的執法習慣有很大關系,牢頭獄霸的打擊有一定的進展,而刑訊逼供的整頓卻不盡人如意。但更深層的原因則在於容易滋生這種習慣的偵押制度上的漏洞。
第一,是偵查權、羈押權同屬公安機關導致的看守所職能錯位。
根據法律規定,看守所的任務是對在押人員實行武裝看守,管理在押人員的生活,保障偵審工作順利進行等。然而,當同系統內的偵查人員在看守所『非法』訊問嫌疑人時,看守所的工作人員往往難有作為。久而久之,看守所內的審訊成了偵查取證的重要手段,一些地方甚至以押代偵,審訊不成就刑訊。
第二,是一些保障嫌疑人正當權利的措施並未落實。
比如,法律規定,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但對超過12小時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卻沒有明確規定。審訊全程錄音錄像,這不是強制性規定,但卻是避免刑訊逼供的有效措施,因為有些刑訊逼供的手段是不會在嫌疑人身上留下痕跡的,要想取證十分困難。
第三,是有權監督看守所的檢察機關監督不到位。
檢察機關在每個看守所都設有檢察室,但這些檢察人員常年累月地跟看守所的工作人員工作在一起,監督的力度有限。
第四,公民的權利劣勢。
刑訊逼供的問題不僅是執法者及執法機制,公民在面對警察等強力機關時,始終處於權利劣勢。刑訊逼供用惡劣的行動說明,警察會有意識地、大幅度壓制公民的權利保障,並從中獲得優勢地位,以看似合法的方式大行非法侵害。
[影響]
接連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
[措施]
『決不能因自身執法問題而損害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決不能因隊伍管理問題而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
——全國公安機關愛民模范先進事跡報告會 孟建柱
刑訊逼供的現象有其歷史原因和一定的必然性,重要的是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遏制。
(一)完善羈押制度
第一,進行制度革新,制度革新包括實行『偵羈分離』,使看守所獨立於公安機關;減少審前羈押,『以不羈押為原則,以羈押為以羈押為例外』。
第二,加強外界監督。在監督問題上,除了強化既有的檢察院對看守所的監督,更有學者建議借鑒他國的羈押場所巡視制度,先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不定期巡視開始,逐步把巡視主體擴大到普通民眾。
努力讓人權觀念在強力機關紮根。在保護公民權利方面,再好的制度都只能在人權根基深厚的土壤上發揮作用。即使是罪嫌人,即使是罪犯,他們也有合法的權利。保障他們的權利與每個公民相關。一個可以成立的判斷是:在保障罪嫌人乃至罪犯合法權利的問題上做得好的國家,公權力在民眾面前必然是謙卑的。
(二)加強公安內部監管、提高執法安全、保障涉案人員的權利和安全
一要強化民警的法律意識。公安機關要在對民警的法律業務培訓中加強對程序法的教育培訓,切實提高民警依法辦案、依程序辦案、依證據辦案的法律觀念,堅決扼制因錯誤的政績觀導致的刑訊逼供等違法犯罪現象。
二要強化民警的安全意識。派出所在日常的隊伍管理中,要把安全教育貫穿到民警執法活動的所有環節,要讓民警形成執法安全『高壓線』意識,消除民警在執法環節中失誤漏管。
三要強化民警的責任意識。派出所要針對涉案人員安全工作建立一套科學的管理制度,把責任落實、設施管理、問題追究等納入到民警工作考評機制當中,從制度環節提高民警的責任心。
四要提高技防手段在辦案過程中的應用。派出所要盡可能配備執法記錄儀、錄音筆等技術設備,並投入到民警的日常執法辦案過程中。有條件的派出所還要在詢問(訊問)室內裝備錄像、錄音器材。對涉案人員采取留置盤問等措施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在指定的場所內執行,並安排責任人進行看管,堅決杜絕隨意安排場所執行或安排無人看管場所執行。
世界上,沒有什麼比人的生命尊嚴更值得尊重,也沒有什麼事情比重視生命更重要。法律面前,人人都應享有平等的尊嚴。給涉案人以公正的審判、人道的待遇,是依法治國的核心之一。徹底終結非正常死亡現象,切實維護涉案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