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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已經成為高考錄取的重要參考。對於高中借讀生來說,這兩項的評定和登記,應該由學籍注冊高中進行,還是該由借讀學校負責?昨日,省教育廳正式出臺的《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對學生和家長關心的這些熱點問題進行了規范。該辦法從今年秋季入學的高一年級起開始執行。
《辦法》規定,學生要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注冊的,須由監護人向學校申請延期注冊。延期期限不超過兩周。開學後兩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各市教育行政部門對違規招收的學生一律不得注冊學籍。凡屬跨市范圍違規招生取得學籍的,其學籍無效,由違規學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取消。
存在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高中階段在籍,高中階段已畢業、結業(肄業)等情形的,取消其入學資格,注銷其學籍。
《辦法》規定,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父母工作調動、戶籍遷移等正當理由須轉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入、轉出學校同意,報縣(市、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予轉學。
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未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無故拒絕符合條件的學生轉學。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不得轉學:縣(市、區)域內學校之間;非省級標准化以上普通高中轉往省級標准化以上普通高中;畢業年級學生;學生在休學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