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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公布2010年申請的中外合作
辦學項目部分批准名單的通知
教外綜函[20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有關省(區、市)教育廳(教委)於2010年3月和9月向我部提交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申請文件收悉。
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我部組織專家對符合受理條件的90個項目進行了評議。根據專家評議結果,經研究,決定批准電子科技大學與葡萄牙ISCTE裡斯本大學學院合作舉辦管理學博士學位教育項目等20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名單見附件1)。其餘項目的審批結果另行通知。
舉辦批准的項目,應嚴格按照相應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信息表(見附件2)的內容執行。請有關省教育廳加強對有關高等學校的監管,要求其嚴格按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規定和我部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規范辦學,加強管理,堅持公益性原則,堅持引進優質教育資源、加強能力建設的導向,並切實將該項目納入全校教育教學活動的統籌規劃,努力促進學校的學科專業和師資隊伍建設。辦學過程中有何重大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報告。
2010年以前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但未獲得批准的項目,可以重新申報。我部將按照教育規劃綱要的要求,擴大教育對外開放,鼓勵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規范辦學,依法管理,推進中外合作辦學科學發展。
特此通知。
附件:1.批准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名單(20個).doc
2.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信息表(1113N-1132N).doc
3.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准書(另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