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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黃穎川通訊員/趙永清黃小青)筆者昨日從廣東省財政廳、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地稅局獲悉,4月1日起,我省將正式按照《廣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據這一暫行辦法,廣東省將對2011年1月1日(含)之後,凡是本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均要按實際繳納稅額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該款項收入將全額納入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每年編制基金項目支出預算,按『以收定支、專款專用』的原則。使用范圍具體包括:普及和發展高中階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和職業技術教育學校(含技工學校)擴大規模和改善辦學條件;完成普及高中階段教育任務和目標的地區,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主要用於發展基礎教育事業;改善經濟欠發達地區辦學條件等,省級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安排政府性基金轉移支付項目支出,按因素法進行分配,並對不同時期教育改革發展的中心任務和重點工作予以優先安排和重點保障,實現公共教育均等化建設目標。
據了解,此舉將進一步深化教育改革,推動教育優先發展、均衡發展、協調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利於我省多方籌集資金,緩解財政收支壓力,保障教育投入,推動教育改革和發展各項工作順利實施,確保實現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和發展壯大職業技術教育的戰略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