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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稅局了解到,從4月1日起,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所有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須按照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繳納地方教育附加。該項費用將主要用於均衡發展城鄉義務教育,修建中小學校捨,改善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辦學條件。
近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發《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所有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將原來按照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1%繳納地方教育附加,調整為按照實際繳納稅額的2%繳納。
以一個一年繳納1000萬元營業稅的企業為例,一年需要繳納20萬元地方教育附加。繳納地方教育附加的納稅人則以『三稅』總額計征2%,以一個每月繳納4000元營業稅的個體戶為例,每月需要繳納80元地方教育附加。
2010年1月,國家財政部批准新疆可按1%的比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用以籌措教育經費。
新疆從去年8月1日起,停止征收原人民教育基金,同時開征地方教育附加,該項費用主要是向自治區內所有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人員),按照實際繳納稅額的1%收取,由地方稅務部門代征,而不向個人(行政事業單位、公司、企業等職工)收取。(記者蔣夫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