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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學
『陳遠事件』非個例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新生入校時,學校要核對錄取信息內容,包括考生號、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入學年月,復查合格取得學籍的,進行學籍電子注冊。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責任。
教育部《關於核實普通高等學校重名重身份證號在校生學籍的通知》規定,要對考生的錄取電子照片、錄取通知書、准考證、身份證、檔案和考生本人逐一進行核對。
對此,新疆大學一位老師告訴記者,陳遠的事情並非個例,『最近學校查出了一批這樣的學生,正在逐一調查,並報校委會審查。待情況清楚後,會給這些被冒用的學生及家長一個說法。屆時,我們會在網上注銷冒用學生的學籍,被冒用的學生就可以正常辦理畢業證了。』該老師說。
曾經參加過招生工作的一位老師告訴記者,假冒者之所以能到學校報到,並如願以償地上大學,問題很多是出在相關高校人員身上。『高校錄取通知書是惟一的上大學的憑證,沒這份通知書,學校是不能招收學生的。』該工作人員說,假學生之所以能入學,一種可能是學校在審查電子信息和檔案時有疏忽,另一種可能是有『內應』,不然假學生也不可能順利進入學校。
專家解讀
審查不嚴致冒名
新疆邦本律師事務所律師栗豐說,本案和此前曾轟動全國的『羅彩霞事件』如出一轍,都是有人冒名頂替他人上大學。『從民事法律維權角度講,冒名頂替者主要侵犯了受害人的姓名權,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將其直接訴至法院。』
此外,在整個事件中,如果有人曾偽造戶口遷移證、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文件,那麼該行為就已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如果有公安機關或教育部門人員參與,也應當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栗豐指出,和『羅彩霞案』一樣,正由於目前我國高等教育體制的弊端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使此類案件的受害者大多只能以侵犯姓名權起訴,要求侵權人賠償民事損失,但要求追究刑事責任卻無法律依據,這也是『羅彩霞事件』頻發的一個原因。『另一方面,高校在新生報到過程中的審查不嚴等問題,也人為地促成和導致冒名頂替者蒙混過關』。
新聞背景
教育部通知嚴查冒名頂替上大學
違者將不予錄取
2010年6月,教育部下發通知,要求2010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規范流程、嚴格管理,加大考生報考、加分、入學資格審查工作力度。要求各省級招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門人員認真審查有關考生報考信息及申請加分資格,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考生,錄取時不予投檔。
教育部要求,各省級招辦和高校要進一步規范、細化考生信息審核、公示及復查工作流程和辦法,明確資格公示的地點、內容、起始時間、時長和舉報受理途徑,並按照有關規定及要求重點做好基層公示,提高審查工作的實效。
教育部尤其強調,各高校認真做好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工作,對新生報到所須提交的錄取通知書、身份證、戶口遷移證(不遷戶口的考生應提供戶籍地派出所提供的證明)等材料,須與考生所在省級招辦傳送的電子檔案和寄送的錄取考生名冊、紙質檔案進行仔細核對,對騙取高考加分資格或企圖冒名頂替入學的新生,在取消其入學資格的同時,要配合有關部門一查到底,堅決依法懲處幕後指使者或非法中介機構。
通知同時指出,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降低標准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避開省級招辦、通過社會中介機構或中學教師自行組織生源違規錄取考生;嚴禁高校超出省級招辦核准的錄取考生名冊范圍違規發放錄取通知書;嚴禁高校通過虛假宣傳、混淆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違規承諾等方式吸引甚至欺騙考生入學;嚴禁高校在任何時間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長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嚴禁軍事院校以各種名義招收所謂『地方委培生』或『自費生』;對違反招生工作規定的高校將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暫停招生的處理,並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考生和違規錄取的考生,一經調查核實,堅決取消其報考或錄取資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學籍電子注冊,考生的違規事實須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