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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師一教師狀告國家教育部門引起了各方關注,學術問題再次成了人們熱議的焦點。為此,本報記者通過對著名學術打假人方舟子、中科院院士胡敦欣、省教育廳薛立魁等學術界、教育界和法律界人士的采訪,試圖為讀者揭示出學術抄襲認定的規則。通過采訪我們發現,抄襲認定,其實不簡單。
西安交大原教授李連生因涉嫌抄襲造假被解聘、李連生卻又狀告舉報者侵犯其名譽權;因僱凶打人而獲刑的華中科技大學(微博)教授肖傳國刑滿釋放後,與舉報者方舟子又起爭端;著名學者朱學勤涉嫌抄襲事件雖已有定論,但爭議聲仍不絕於耳……近年來,因學術不端、涉嫌抄襲所引發的糾紛屢見報端,但在抄襲的具體認定上,卻並非像人們說的那樣簡單。
不鼓勵學術問題由法官辨別
『抄襲與過度引用、學術失范是不同的概念。抄襲是個法律概念,而過度引用和學術失范並非法律概念。』北京市鑄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屈小春說。
屈小春說,關於『抄襲』與『剽竊』,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1999年的一份答復文件中明確: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如果作者對引文都標明了出處,那麼從性質上講,就不構成抄襲。』
由於法律中缺乏對抄襲認定標准的具體規定,在此前涉嫌抄襲的案件中,曾不斷有人引用《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維權。該規定明確規定,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兩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但專題評論文章和古體詩詞除外。
『這是從數量標准認定是否構成抄襲,但該細則早已廢止,司法實務中單純地從量上認定是否構成抄襲已不復存在。』屈小春說,這個『十分之一』的數量規定出自一個已經失效的法規,當事雙方均不再應以此為依據進行訴訟。
『抄過來別人的文字,只是注明出處,國外標准認為這也是抄襲。因為即使注明出處,你也必須用復述的方式,用自己的語言重新改寫,這樣纔不叫抄襲。』方舟子看來,注明出處並非意味著就能排除抄襲。
『為什麼不鼓勵涉及到學術問題由法官辨別,因為法官很難認定涉及到學術問題的糾紛。』方舟子認為,盡管法官對法律很熟悉,但是對學術規范卻不一定熟悉,對抄襲的認定也不一定熟悉,『即使告到法院,還是要由其他部門作出鑒定。』他認為,在當前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國際慣例應該得到嚴格遵守。
認定抄襲不能光看重復率
隨著近年來社會各界對學術打假呼聲日高,加強學風建設、淨化學術環境也得到了有關部門的重視。
2007年,為向公眾提供方便快捷的舉報和諮詢渠道,科技部成立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接受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舉報,組織和協調調查處理工作。教育部也下發多個文件,並成立了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對大學科研道德建設予以指導和推動。2009年,山東省教育廳出臺了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學風建設淨化學術環境的意見,列出了八種必須進行嚴肅處理的『學術不端』行為。其中,第一條即『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
而關於該如何認定『抄襲』,記者采訪的學術界專家和教育部門負責人
都持謹慎態度,表示不能一概而論,難以有具體和精確的規范。
省教育廳學位管理與研究生(論壇)
教育處副處長薛立魁介紹,現在有一個核對論文抄襲的全國學術期刊文章庫,把論文輸進去,就可以自動搜出其與論文庫中其他文章的重復率。『但是重復率多的也不一定就是抄襲,重復的裡面也可能就有作者自己的觀點。反過來說,重復少的也不一定就不是抄襲。』薛立魁認為,學術的問題比較復雜,涉及不同的專業領域,不能過於簡單化、量化。
『認定抄襲不是量的概念,而是質的問題。』著名物理海洋學家、中科院院士胡敦欣認為。曾任中科院海洋研究所學術委員會主任的
胡敦欣說,『假定別人做了一個東西,我也做了這個東西,做的東西和別人一樣,人家的文章已經發表了,我卻不提人家的,那肯定就是抄襲。但是如果說別人做了個東西,你來引用這個東西,你說我做出同樣的結論來,你是證實前人所做的成果,那這就不算抄襲。』
方舟子眼中,對抄襲的認定標准似乎更加苛刻。『所謂的抄襲就是用到了別人的觀點和文字,但是沒有做恰當的說明,抄幾句話也可以認定為抄,沒有說百分之幾的,百分之幾只不過是情節嚴重還是輕的問題』,方舟子說,『文字的抄襲一目了然,而觀點的抄襲不容易認定,只有請專業領域的專家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