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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人社部重新修訂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5月1日起施行,詳細情況下面連線中央臺記者梁盛:
主持人:新修訂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主要內容是什麼?和以前的規定有何不同?
記者:這個新《規定》規定考生存在6類行為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嚴重者更是要禁考3年。《規定》特別指出,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對其中涉及職業准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主持人:那具體有哪些情節會構成違規違紀行為?如何對這些情節進行認定?
記者:規定指出,『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將被處以『當次該考試科目成績無效』,『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將被處以『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同樣,被處以『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行為還包括: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