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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華大學真維斯樓冠名問題引起社會各界關注。今天(27日)上午,教育部對此事進行回應。教育部新聞發言人表示,真維斯冠名符合規定,建築物冠名應由校方與捐贈方協商。
1997年,國家教委有關相關規定,不允許企業、個人冠名學校建築物,遇特殊情況要報批。2004年,國務院取消了部分行政許可權,教育部門不再具有冠名審批權力。目前高校對建築物命名,可以依據捐贈法。捐贈法規定,捐贈方可以對捐贈項目有命名權利。教育部門歡迎社會各界捐贈支持教育,關於如何冠名需要雙方商量,校方可以通過民主渠道,廣泛征求意見。(李莉)
(北京晚報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