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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又到高校招生之時,學生家長一旦遭遇招生入學時的『請托糾紛』,應學會依法維權。
案例:劉岩高考成績剛好達到某軍事院校的錄取分數線,父親承諾誰能幫助兒子進軍校,付費3萬元。陸某答應承辦此事並寫下收條:『……事未辦成,此款退回。』陸某辦理入學之事非常順利,但劉岩體檢時未被錄取。事後,父親要求退錢,陸某以未錄取屬劉岩自身原因所致拒絕。
維權提示:
父親與陸某之間屬於附條件的委托合同關系,該委托合同所涉及的內容雖有不正之風之嫌,但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除非當初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若因劉岩自身原因,導致未被錄取的,由劉岩自行承擔責任和辦事人無關,否則陸某應如數退款。
案例:
2010年高考後,馬女士的兒子分數並不理想。秦某稱自己能讓孩子就讀沈陽一類本科院校。雙方簽訂協議:馬女士分兩次支付給秦某8萬元,秦某確保馬女士的兒子進入沈陽某本科院校,否則退款。兩個月後,事情並未辦成,秦某不知去向。馬女士報警,公安一直未能抓獲秦某。秦某家有兩處房產,馬女士想起訴討回借款,但有關部門答復,涉嫌招生詐騙犯罪,只能依據『先刑事後民事』的審理原則處理,抓不到犯罪嫌疑人,沒法主張權利。
維權提示:
《民事訴訟法》第136條(五)項是規定了『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中止訴訟』。但是,該條的意思是,本案的審理結果必須以另一案的結果為依據。馬女士與秦某之間是先行支付預付款性質的民事協議關系,與秦某是否涉嫌詐騙犯罪屬不同的法律關系。
秦某下落不明,並不影響起訴法院受理。法院受理後,可以郵寄送達起訴狀,即使開庭時秦某不到場,法院也會依法作出缺席判決。而判決生效後,法院可強制執行屬於秦某個人的部分財產。
案例:
高考錄取通知書下發接近尾聲,何偉沒收到錄取通知書。此時,當地廣播電臺連續播放某大學自主招生的廣告,學費合理,錄取分數線低。何偉與母親依照廣告來到招生辦公地,交納5000元辦理了招生通知書。一個月後,何偉前往該校報到,接待人員告知該通知書是假的。
維權提示:
田女士可采取兩種維權方式。一是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請求抓獲詐騙犯罪嫌疑人,追討損失。
二是在公安機關未抓獲詐騙犯罪嫌疑人的情形下,依法要求廣告發布部門(廣播電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廣告法》第27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本案,媒體發布的招生廣告顯然屬於虛假廣告。按照法律規定,廣告發布的媒體在發布廣告之前,具有『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的義務與責任。顯然,媒體未盡此責任,過錯明顯。
《廣告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田女士可以廣告發布者為被告起訴,要求其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楊學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