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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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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審計客戶發生僱傭關系
1.前任成員加入審計客戶(原在事務所工作,現任職於客戶)
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情況 |
防范措施 |
審計項目組前任成員或會計師事務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且與會計師事務所仍“保持重要交往” |
將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
審計項目組前任成員或會計師事務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但與會計師事務所已“沒有重要交往” |
(1)修改審計計劃; (2)向審計項目組委派經驗更豐富的人員;(3)由項目組之外的其他注冊會計師“復核”前任審計項目組成員已執行的工作 |
審計項目組某一成員參與審計業務,當知道自己在未來某一時間將要或有可能加入審計客戶 |
(1)將該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2)由審計項目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復核”該成員在審計項目組中作出的重大判斷 |
2.前任成員加入“屬於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
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情況 |
防范措施 |
“關鍵審計合伙人”加入屬於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 |
除非該合伙人不再擔任關鍵審計合伙人後,該公眾利益實體發布了已審計財務報表,其涵蓋期間不少於12個月,且該合伙人不是該財務報表的審計項目組成員,否則獨立性將視為受到損害 |
“前任高級合伙人”加入屬於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 |
除非該高級合伙人離職已超過12個月,否則獨立性將被視為受到損害 |
3.最近曾任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員工(原在客戶就職,現任職於事務所)
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情況 |
防范措施 |
在被審計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內”,審計項目組成員曾擔任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 |
將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將此類人員分派到審計項目組 |
在被審計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之前”,審計項目組成員曾擔任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 |
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評價或密切關系產生不利影響。不利影響存在與否及其嚴重程度主要取決於下列因素: (1)該人員在客戶中曾擔任的職務; (2)該人員離開客戶的時間長短;(3)該人員在審計項目組中的角色 |
4.兼任審計客戶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現在在事務所工作,同時又任職於客戶)
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情況 |
防范措施 |
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員工,兼任審計客戶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
將因自我評價和自身利益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員工不得兼任審計客戶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
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員工,兼任審計客戶的“公司秘書” |
將因自我評價和過度推介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員工不得兼任審計客戶的公司秘書 |
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員工,提供日常性和行政事務性的服務以支持公司秘書職能,或提供與公司秘書行政事項有關的建議 |
只要所有相關決策均由客戶管理層作出,通常不會損害獨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