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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節個人所得稅基本原理
一、個人所得稅的概念
二、個人所得稅的發展
三、個人所得稅的計稅原理
四、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
五、個人所得稅的作用
第二節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業戶以及在中國有所得的外籍人員(包括無國籍人員,下同)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上述納稅義務人依據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准,區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分別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
一、居民納稅義務人
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其所取得的應納稅所得,無論是來源於中國境內還是中國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
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納稅義務人判定標准(條件)的納稅義務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即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
居住時間指的是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住滿365天。
【注意】
(1)在我國納稅年度指的是公歷年度。
(2)而居住滿365天也可以存在臨時離境的情況: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仍應被視為全年在中國境內居住。
居民納稅人應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納稅,非居民納稅人僅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第三節所得來源的確定
判斷所得來源地,是確定該項所得是否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重要依據。對於居民納稅義務人,因為要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因此,有關判斷其所得來源地的問題,相對來說不那麼重要。但是,對於非居民納稅義務人,由於只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征稅,因此判斷其所得來源地,就顯得十分重要。
第四節應稅所得項目
確定應稅所得項目可以使納稅人掌握自己都有哪些收入是要納稅的。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關於企業減員增效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實行內部退養辦法人員取得收入如何征稅問題,現行規定如下:
(1)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於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並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准,以餘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准,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並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參照2001年11月9日國稅函[2001]832號批復的規定,公司職工取得的用於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各項應稅所得,應分別按照其他應稅項目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取得銀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所得,應按“股息、利息、紅利”稅目的規定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並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或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承包項目可分多種,如生產經營、采購、銷售、建築安裝等各種承包。轉包包括全部轉包或部分轉包。
四、勞務報酬所得
自2004年1月20日起,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其營銷業績突出的非僱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全額作為該營銷人員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將稿酬所得獨立劃歸一個征稅項目,而對不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的翻譯、審稿、書畫所得歸為勞務報酬所得,主要是考慮了出版、發表作品的特殊性。第一,它是一種依靠較高智力創作的精神產品;第二,它具有普遍性;第三,它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密切相關;第四,它的報酬相對偏低。因此,稿酬所得應當與一般勞務報酬相對區別,並給予適當優惠照顧。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和各種債券的利息。
八、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對個人取得的各項財產轉讓所得,除股票轉讓所得外,都要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規定為:
(一)股票轉讓所得
(二)量化資產股份轉讓
(三)個人出售自有住房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得獎是指參加各種有獎競賽活動,取得名次得到的獎金;中獎、中彩是指參加各種有獎活動,如有獎銷售、有獎儲蓄,或者購買彩票,經過規定程序,抽中、搖中號碼而取得的獎金。偶然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一律由發獎單位或機構代扣代繳。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舉的各項個人應稅所得外,其他確有必要征稅的個人所得,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第五節稅 率
【補充】征收方法:
1.按月征收
2.按年征收
3.按次征收
(一)稅率的基本規定: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45%。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稅率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
3.稿酬所得適用稅率
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並按應納稅額減征30%。故其實際稅率為14%。
4.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稅率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稅率
(二)稅率的特殊規定
1.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為20%,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稅率為10%。從2007年8月15日起,居民儲蓄利息稅率調為5%,自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的個人所得稅。
2.勞務報酬,加成征收。
3.財產租賃,稅率為20%。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六節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由於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不同,並且取得某項所得所需費用也不相同,因此,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需按不同應稅項目分項計算。以某項應稅項目的收入額減去稅法規定的該項費用減除標准後的餘額,為該項應納稅所得額。
一、費用減除標准
按稅法規定: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2 000元後的餘額(2008年3月1日前每月1 6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說的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准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2 000元。
(四)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 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同勞務報酬相同。但財產租賃所得相對復雜。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附加減除費用
三、每次收入的確定
(一)勞務報酬所得,根據不同勞務項目的特點,分別規定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2.屬於同一事項連續取得收入的,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具體又可細分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應視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同一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後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報刊上連載的,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征稅。即連載作為一次,出版作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取得收入的,以連載完成後取得的所有收入合並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發表時,以預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應合並計算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發表後,因添加印數而追加稿酬的,應與以前出版、發表時取得的稿酬合並計算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某項使用權的一次轉讓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四)財產租賃所得,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
(七)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
四、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規定
(一)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於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三)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個人將承租房屋轉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財產租賃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個人但是公司董事、監事,其不在公司任職、受僱的情形,取得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計算個人所得稅;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僱,同時兼任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並,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征稅規定。
第七節應納稅額的計算
依照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和費用扣除標准,各項所得的應納稅額,應分別計算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每月收入額-2000元或4800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或=(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以及損失)×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或=(納稅年度收入總額-必要費用)×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四、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對勞務報酬所得,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或=(每次收入額-800)×20%
(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1-20%)×20%
(三)每次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或=每次收入額×(1-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注意】代付稅款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