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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表格學《稅法》:房產稅
房產稅 | 城鎮土地使用稅 | 耕地佔用稅 | |
定義 | 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照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 是以城鎮土地為征稅對象,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 是對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征收的一種稅。 |
性質 | 財產稅 | 資源稅 | 特定目的稅(兼具行為稅和資源稅) |
納稅人 | 產權屬國家的,經營管理單位納稅; 屬集體和個人的,由集體和個人納稅; 出典的,承典人納稅; 產權未確定或有糾紛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 |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為實際使用人或代管人; 權屬糾紛不確定的,為實際使用人; |
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
征稅對象 | 城鎮的經營性房產 (不包含獨立於房屋的建築物,如水塔; |
國有土地 | 耕地 |
征稅范圍 | 不含農村 | 不含農村 | 包含菜地、園地,也包含魚塘等其他農業用地 佔用之前三年內屬於上述范圍的,視同佔用耕地。 |
納稅依據 | 餘值(自己使用) 租金(別人使用) |
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 (1、測定面積2、未測定的按土地證面積 |
佔用耕地的面積,以平米計量 |
稅額計算 | 餘值:房產原值*(1-扣除率)*1.2% 租金:年租金*12%(一年一交) |
土地面積*定額稅率 (稅率同檔最高差20倍,整體最高差50倍 |
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定額稅率 (地區差別稅率,經濟特區等可適當提高,最多提高50%) |
特殊規定 | 改擴建:在驗收的次月增加原值;
對於更換的配套設施,計入房產原值後,可扣除原價值; 投資:共擔風險的,由被投資方按照房產餘值納稅;
不承擔風險的,由投資方按照租金收入納稅; 融資租賃:由承租人自合同次月按照房產餘值納稅; 房產原值包含地價,宗地容積率低於0.5,2倍計算土地面積; |
公園內索道經營用地,要繳稅; | 佔用耕地環節,一次性課稅 臨時佔用的,在期限內恢復原狀的,可全額退還 |
優惠 | 1. 行政單位自用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 2.事業單位本身業務用免(學校、醫療、敬老、幼兒、文體) 3.宗教、公園、名勝自用免 4.個人非營業用 5.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自用 6.其他(危房停用後免征;因大修停用半年以上;
基建工地,施工期間配套的工棚;地下人防設施;
高校後勤實體;非營利性醫療、婦幼自用;
老年服務自用;按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向居民供熱;按標准收取的高校學生住宿租金的學生公寓; |
(一)法定免繳 1.行政單位自用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 2.事業單位本身業務用免(學校、醫療、敬老、幼兒、文體) 3.宗教、公園、名勝自用免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帶 5.直接用於農業生產 6.自行開山天海整治的廢棄土地,免征5-10年 7.非營利醫療、婦幼自用 8.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能明確區分的 9.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土地免,反向要交(按建築面積分) 10.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港口碼頭用地 (二)省級確定的減免優惠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2.房產改革前的經租居民住房 3.免稅單位家屬宿捨;4.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工廠 5.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 6.危險品庫;7.向居民供熱; |
(一)免征 1.軍事設施 2.學校、幼兒園、養老、醫院 (二)減征 1.鐵路線、公路線、飛機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減按每平米2元 |
納稅時間 | 生產經營當月; 建成之次月;驗收次月;交付使用次月;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次月 |
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次月 新征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滿1年時; 新征用非耕地,自批准之次月納稅 |
佔用耕地環節,一次性課稅 |
納稅地點 | 房產所在地 | 土地所在地 | 耕地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