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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表格學《稅法》:資源稅
資源稅:對我國境內從事應稅礦產品開采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課征的一種稅。 | ||
1 | 稅目 | 原油、天然氣、煤炭、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原礦、有色金屬原礦 不征稅的:煤炭瓦斯、人造石油、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 |
2 | 納稅環節 | 開采銷售、開采移送使用時 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
3 | 納稅義務人 | 在境內開采礦產品或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不征) |
4 | 扣繳義務人 |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收購時,在收購地繳納) |
5 | 計稅依據 | 1、銷售數量 2、移送使用數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無法劃分的,按原油數量 4、原煤綜合回收率 5、按選礦比,折算原礦數量 |
6 | 計算 | 1、從量定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代扣代繳=收購數量*單位稅額 |
7 | 優惠 |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省級酌情減免 3、未單獨核算的,不予減免 4、煤炭瓦斯不征 |
8 | 征管 | 時間:1、分期收款,按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