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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一、合營企業、合作企業的相同點
1、注冊資本的概念
2、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關系
3、出資方式
(1)合作各方用於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是自己所有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
(2)合作企業任何一方不得用合作企業或者合作他方的財產為其出資提供擔保。
4、分期出資的出資期限
5、出資額的轉讓
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的,須經合作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關批准。
二、合營企業、合作企業的區別(P98)(2000年多選題、2007年單選題)
1、組織形式
(1)合營企業:均為有限責任公司
(2)合作企業取決於是否取得法人資格:具有法人資格的,其組織形式均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合作各方的關系是一種合伙關系
2、出資比例
(1)合營企業:一般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
(2)合作企業取決於是否取得法人資格: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不受25%的限制
【解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並非“不受限制”,只是不受“25%”的限制。
3、組織機構
(1)合營企業: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2)合作企業: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董事會;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
4、收益分配
(1)合營企業(“股權式”企業):合營各方必須按照出資比例分配損益
(2)合作企業(“契約式”企業):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約定分配損益
【解釋】合作企業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和出資比例取決於法人資格,但所有的合作企業均屬於契約式企業,都按照合作合同的約定分配損益。
5、投資回收
(1)合營企業:外國合營者在合營期內不得先行回收投資,只能在企業解散清算後纔能回收投資
(2)合作企業:如果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先行回收投資
6、經營期限
(1)合營企業: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只有某些特殊行業必須約定合營期限
(2)合作企業:必須在合同中訂明
7、董事長的產生方式不同
(1)合營企業: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2)合作企業:董事長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8、董事的任期不同
(1)合營企業:4年
(2)合作企業:不超過3年
9、董事會的特別決議不同
(1)合營企業(3條)
①企業章程的修改
②合並、分立、解散
③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2)合作企業(3+2條)
①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
②合作企業委托第三人經營管理的
【解釋】合作企業成立後,委托第三人經營管理的,必須經董事會一致同意,並報審批機關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表3-4不同企業的特別決議事項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合營企業 |
合作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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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減注冊資本 |
√ |
√ |
√ |
√ |
修改章程 |
√ |
√ |
√ |
√ |
合並、分立、解散 |
√ |
√ |
√ |
√ |
變更組織形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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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抵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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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第三人經營管理 |
√ |
【例題1·多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發生的下列事項中,應由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出席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一致通過的有( )。(2004年)
A、企業章程的修改
B、資產抵押
C、注冊資本的增減
D、企業的合並
【答案】ABCD
【解析】資產抵押事項屬於合作企業董事會的特別決議。
【例題2·多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5年)
A、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B、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C、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纔能召開
D、合營企業資產抵押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
【答案】AC
【解析】(1)選項B:合營企業、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2)選項D:“資產抵押事項”僅限於“合作企業”董事會。
【例題3·多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下稱合營企業)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下稱合作企業)區別的正確表述有( )。(2000年)
A、合營企業外方投資比例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而合作企業外方投資比例沒有限制
B、合營企業按照出資比例分配收益,而合作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分配收益
C、合營企業必須是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而合作企業可以不具備法人資格
D、合營企業在經營期間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資,而合作企業在經營期間內外方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資
【答案】BCD
【解析】(1)在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一般不低於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25%;(2)在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比例不受25%的限制,但不是絕對地沒有限制。
【例題4·單選題】下列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共同特點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2007年)
A、二者的中外投資者均可以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B、二者的中外投資者均以其投資額為限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C、二者的注冊資本均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中外投資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D、二者均由中外投資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答案】C
【解析】(1)選項A:外國投資者可以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但中方只能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個人;(2)選項B: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對合作企業承擔責任;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依照中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3)選項D:合營企業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合作企業按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損益分配。
三、合作企業的協議、合同和章程(P99)(2004年多選題、2009年新制度單選題)
1、合作企業的“協議、合同和章程”均自審查批准機關頒發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協議、合同和章程”有重大變更的,均須經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2、合作企業協議的內容與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為准;合作企業章程的內容與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為准。
【解釋】在合營企業中,有關“協議、合同和章程”,有相同的規定。
【例題1·多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合同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4年)
A、合作企業合同自審批機關頒發合作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
B、合作企業合同的重大變更須經審批機關批准
C、合作企業合同內容與合作企業章程不一致的,應以合作企業合同為准
D、合作企業合同中可以訂明合作企業期限,也可以不訂明合作企業期限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自審查批准機關頒發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2)選項B:在合作期限內,合作企業“合同、章程”有重大變更的,須經審查批准機關批准;(3)選項C:合作企業章程的內容與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為准;(4)選項D:所有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均應當在合同中訂明。
【例題2·單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各方訂立的合作協議、合作合同以及制定的企業章程的內容不一致時,其處理原則是( )。(2009年新制度)
A、以合作協議為准
B、以合作合同為准
C、以企業章程為准
D、以審批機關的認定為准
【答案】B
【例題3·單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合作各方可以不訂立合作企業協議
B、合作企業章程的內容與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業的章程為准
C、合作企業的合同自審批機關頒發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
D、在合作期限內,合作企業章程有重大變更的,須經審批機關批准
【答案】B
【解析】合作企業章程的內容與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為准。
四、外商先行回收投資的法定條件(P102)
1、前提條件
中外合作經營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
2、稅前回收投資
對於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由“財政稅務機關”依法審查批准。(2000年單選題)
3、外國合作者應在合作企業的虧損彌補之後,纔能先行回收投資。
【解釋】外國合作者經過財政稅務機關的批准,可以在(所得稅)稅前回收投資,也可以在稅後利潤中擴大外國合作者的分配比例。
【例題·多選題】中國的甲公司與新加坡的乙公司擬在中國組建一家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甲公司出資佔70%,乙公司出資佔30%。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作合同中約定的下列事項中,正確的有( )。
A、合作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中方擔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由外方擔任
B、合作企業合同與章程的內容不一致時,以合同為准
C、中方出資中的30萬美元為現金,由中方向銀行借貸,合作企業以設備提供擔保
D、合作企業前5年的利潤分配,中外雙方各按50%的比例進行分配,在合作期滿時企業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方所有
【答案】BD
【解析】(1)選項A: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2)選項C:任何一方不得以合作企業或者合作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提供擔保;(3)選項D: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先行回收投資。
五、合作期限(P103)
1、經批准延長合作期限的,合作企業憑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延長的期限從期限屆滿後第一天計算。(2005年單選題)
【例題·單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屆滿前,經協商同意延長期限,並向審批機關提出延長合作期限申請而獲得批准的,延長期限的起算日期是( )。(2005年)
A、合作各方達成延長合作期限協議之日
B、審批機關批准合作企業延長合作期限之日
C、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合作企業延長合作期限辦理變更登記之日
D、合作企業原合作期限屆滿後的次日
【答案】D
2、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並且投資已經回收完畢的,合作企業期限屆滿時不再延長。但外國合作者增加投資的,可以向審查批准機關申請延長合作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