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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備考輔導第三章:外商投資企業法概述
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備考輔導第一章
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備考輔導第二章
第三章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第一節外商投資企業法概述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P69)(2003年多選題、2006年多選題)
1、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1)屬於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的;
(2)屬於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
(3)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產品國際競爭能力的;
(4)屬於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
(5)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人力和資源優勢,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2、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1)技術水平落後的;
【例題2·多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於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有( )。(2006年)
A、能源、重要原材料工業項目
B、不利於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項目
C、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種礦種勘探的項目
D、運用我國特有工藝生產產品的項目
【答案】BC
【解析】選項A屬於鼓勵類投資項目,選項D屬於禁止類投資項目。
【例題3·多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下列各項中,屬於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有( )。
A、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的項目
B、屬於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項目
C、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D、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探的項目
【答案】AC
【解析】(1)選項BD:屬於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2)選項C: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式(P70)
1、現金
(1)中方投資者用人民幣繳付出資。
(2)外方投資者以現金出資時,只能以外幣繳付出資,不能以人民幣繳付出資。
【解釋】根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
2、實物、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
(1)中外投資者用於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是自己所有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2)僅通過許可證協議方式取得的技術使用權,不得用來出資。
(3)以實物、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出資的,其作價由中外投資各方協商確定,或者聘請中外投資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相關鏈接】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4)“外方投資者”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應報審批機關“批准”。
【例題·單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下列出資方式中,不正確的是( )。
A、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
B、中國投資者以其所有的工業產權作價出資
C、外國投資者以已設定抵押的機器設備作價出資
D、中國投資者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答案】C
(2)不利於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
(3)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探、開采的;
(4)屬於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
3、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1)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
(2)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
(3)佔用大量耕地,不利於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
(4)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
4、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不屬於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解釋】(1)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2)產品出口額佔其銷售總額70%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經批准可以視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例題1·多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國家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有( )。(2003年)
A、運用我國特有工藝生產產品的項目
B、不利於節約資源的項目
C、技術水平落後的項目
D、不利於改善生態環境的項目
【答案】BCD
【解析】選項A屬於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3、場地使用權(P93)
(1)如果中方投資者未用場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則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中國政府繳納場地使用費;中方投資者以場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其作價金額應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場地使用費相同(而非由中外投資各方協商確定或者聘請第三者評定)。
(2)(2009年新增)場地使用費標准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並向商務部和國家土地主管部門“備案”。場地使用費在開始用地的5年內不調整;以後隨著經濟的發展、供需情況的變化和地理環境條件的變化需要調整時,調整的間隔期應當不少於3年。場地使用權作為中國合營者出資的,在該合同期限內不得調整。
(3)(2009年新增)合營企業按照規定取得的場地使用權,其場地使用費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用地時間從開始之日起按年繳納,第一日歷年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算;不足半年的免繳。
【解釋】(1)甲合營企業從2009年4月1日開始用地,2009年的場地使用費按照半年繳納;(2)乙合營企業從2009年9月1日開始用地,2009年的場地使用費免繳。
【例題·單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合營企業場地使用權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如果中方投資者未用場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則合營企業應當向中國政府繳納場地使用費;中方投資者以場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其作價金額應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場地使用費相同
B、場地使用費標准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並向商務部和國家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C、場地使用費在開始用地的5年內不調整,以後需要調整時,調整的間隔期應當不少於5年
D、場地使用權作為中國合營者出資的,在該合同期限內不得調整
【答案】C
4、中外投資者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以及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或者投資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提供擔保。(1998年綜合題)
【解釋】北京A企業和美國B企業出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甲,根據合同規定,A企業以機器設備折價100萬美元出資,B企業以貨幣資金100萬美元出資:(1)A企業對機器設備必須擁有所有權,並且未設定抵押;(2)100萬美元的貨幣資金可以是B企業自己的,也可以從銀行貸款。從銀行貸款時,只能以B企業的名義,而且不能用合營企業或者A企業的財產為其出資提供擔保。
【例題·單選題】在中國甲公司與外國乙公司擬訂的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草案中,下列有關出資方式的約定,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甲公司通過乙公司提供財產擔保從銀行貸款作為出資
B、甲公司以已作抵押的廠房作為出資
C、乙公司以人民幣現金作為出資
D、乙公司以收購甲公司30%的資產作為出資
【答案】D
【解析】(1)選項A: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者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2)選項B: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必須是自己所有並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的實物、工業產權;(3)選項C:外國合營者以貨幣出資時,只能以外幣繳付出資,不能以人民幣繳付出資;(4)選項D: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合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
3、場地使用權(P93)
(1)如果中方投資者未用場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則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中國政府繳納場地使用費;中方投資者以場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其作價金額應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場地使用費相同(而非由中外投資各方協商確定或者聘請第三者評定)。
(2)(2009年新增)場地使用費標准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並向商務部和國家土地主管部門“備案”。場地使用費在開始用地的5年內不調整;以後隨著經濟的發展、供需情況的變化和地理環境條件的變化需要調整時,調整的間隔期應當不少於3年。場地使用權作為中國合營者出資的,在該合同期限內不得調整。
(3)(2009年新增)合營企業按照規定取得的場地使用權,其場地使用費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用地時間從開始之日起按年繳納,第一日歷年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算;不足半年的免繳。
【解釋】(1)甲合營企業從2009年4月1日開始用地,2009年的場地使用費按照半年繳納;(2)乙合營企業從2009年9月1日開始用地,2009年的場地使用費免繳。
【例題·單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合營企業場地使用權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如果中方投資者未用場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則合營企業應當向中國政府繳納場地使用費;中方投資者以場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其作價金額應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場地使用費相同
B、場地使用費標准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並向商務部和國家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C、場地使用費在開始用地的5年內不調整,以後需要調整時,調整的間隔期應當不少於5年
D、場地使用權作為中國合營者出資的,在該合同期限內不得調整
【答案】C
4、中外投資者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以及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或者投資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提供擔保。(1998年綜合題)
【解釋】北京A企業和美國B企業出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甲,根據合同規定,A企業以機器設備折價100萬美元出資,B企業以貨幣資金100萬美元出資:(1)A企業對機器設備必須擁有所有權,並且未設定抵押;(2)100萬美元的貨幣資金可以是B企業自己的,也可以從銀行貸款。從銀行貸款時,只能以B企業的名義,而且不能用合營企業或者A企業的財產為其出資提供擔保。
【例題·單選題】在中國甲公司與外國乙公司擬訂的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草案中,下列有關出資方式的約定,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甲公司通過乙公司提供財產擔保從銀行貸款作為出資
B、甲公司以已作抵押的廠房作為出資
C、乙公司以人民幣現金作為出資
D、乙公司以收購甲公司30%的資產作為出資
【答案】D
【解析】(1)選項A: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者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2)選項B: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必須是自己所有並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的實物、工業產權;(3)選項C:外國合營者以貨幣出資時,只能以外幣繳付出資,不能以人民幣繳付出資;(4)選項D: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合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
4、同步問題(P72)(1998年綜合題)
合營企業的投資者應當按合同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繳付認繳的出資額。因特殊情況不能同步繳付出資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比例分配收益。
【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合營企業】合營企業一般情況下(同步出資時)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分配損益;不能同步繳付出資的,應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合作企業】合作企業(不論是否取得法人資格)為契約式企業,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
5、控股問題(P72)(1998年綜合題、2001年單選題)
對合營企業中控股的投資者,在其實際繳付的出資未達到其認繳的全部出資額之前,不得取得企業的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並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解釋】控股的投資者只有當自己認繳的出資(或收購價款)“全部到位之後”(最後一筆出資到位之後),纔能取得對該企業的決策權。
【例題·單選題】國內企業甲由國外投資者乙收購51%的股權於1999年10月8日依法變更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丙。經審批機關批准後,乙於2000年1月15日支付了購買股權總金額50%的款項,於2000年3月20日支付了購買股權總金額20%的款項,於2000年10月5日支付了剩餘的購買股權款項。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乙公司取得丙控股權的時間是( )。(2001年)
A、1999年10月8日
B、2000年1月15日
C、2000年3月20日
D、2000年10月5日
【答案】D
四、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P73)(2008年新增)
1、除非外方投資者向中國投資者轉讓其全部股權,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於企業注冊資本的25%。
2、股權質押
(1)經外商投資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繳付出資的投資者可以依據《擔保法》的規定,通過簽訂質押合同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將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
(2)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
(3)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
(4)在質押期間,出質投資者作為企業投資者的身份不變,未經出質投資者和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投資者不得將已出質的股權轉讓或再質押。
(5)未按規定辦理審批和備案的質押行為無效。
【例題·多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投資者股權質押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投資者可以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
B、在質押期間,出質投資者作為企業投資者的身份不變,未經出質投資者和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
C、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投資者不得將已出質的股權轉讓或再質押
D、未按規定辦理審批和備案的質押行為無效
【答案】BCD
【解析】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
五、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
1、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P76)(2006年單選題)
(1)注冊資本為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倍;
(2)注冊資本在210-500萬美元之間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3)注冊資本在500-1200萬美元之間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4)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解釋】該考點在第二節還會出現,二者的角度不同:此處為注冊資本如何決定投資總額,第二節為投資總額如何決定注冊資本。
【例題·單選題】某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將境內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700萬美元。根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有關規定,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的上限是( )。(2006年)
A、1000萬美元
B、1400萬美元
C、1750萬美元
D、2100萬美元
【答案】C
2、出資期限(P76-77)
(1)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者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案例】法國的甲公司並購境內乙公司60%的股權,並購價款為1200萬美元,乙公司依法變更為合營企業丙公司。並購價款的支付期限為:(1)一次性付清的,應當自合營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2)經批准分期支付的,前6個月支付的比例≥60%,總期限不超過1年(與並購價款的大小無關)。
(2)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於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
【案例】境內乙有限責任公司擬增資6000萬元,在增資時,法國甲公司擬認購增資部分的60%,乙公司認購增資部分的40%。由於外國股東的加入,境內乙公司應依法變更為合營企業。合營企業在申請營業執照時,全體股東(甲、乙)的實際繳付的出資不能低於1200萬元(新增注冊資本6000萬元的20%),其餘部分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2年。
(3)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運營該資產的:
①對與該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價款,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②其餘部分的出資,合同、章程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投資者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同、章程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案例】法國的甲公司在北京設立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為1000萬美元。該外資企業成立後,又並購境內乙公司的機器設備,並購價款為120萬美元。(1)120萬美元並購價款的出資期限為6個月、60%;(2)1000萬美元注冊資本的出資期限為3個月、15%。
(4)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於注冊資本25%的(2007年單選題、2008年多選題、2009年原制度多選題)
①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②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出資的,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相關鏈接】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於25%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約定外,均應按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程序進行審批和登記,只是不能享受相關的優惠待遇。
3、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並購境內公司(P79)
(1)以股權並購的條件
①股東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
②無所有權爭議且沒有設定質押及任何其他權利限制;
③境外公司的股權應在境外公開合法證券交易市場(櫃臺交易市場除外)掛牌交易;
④境外公司的股權最近1年交易價格穩定。
(2)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如果境內外公司沒有完成其股權變更手續,則加注的批准證書自動失效。(P80)
(3)境內公司在取得無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前,不得向其股東分配利潤或向有關聯關系的公司提供擔保,不得對外支付轉股、減資、清算等資本項目款項。
4、特殊目的公司(P80-P82)
(1)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發行價總值,不得低於其所對應的經中國有關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被並購境內公司股權的價值。
(2)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資收入,可采取以下方式調回境內:
①向境內公司提供商業貸款;
②在境內新設外商投資企業;
③並購境內企業。
(3)境內公司及自然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所得外匯收入,應自獲得之日起6個月內調回境內。
(4)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1年內,如果境內公司不能取得無加注的批准證書,則加注的批准證書自動失效,並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例題·單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特殊目的公司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發行價總值,不得低於其所對應的經中國有關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被並購境內公司股權的價值
B、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應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C、境內公司及自然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所得外匯收入,應自獲得之日起6個月內調回境內
D、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如果境內公司不能取得無加注的批准證書,則加注的批准證書自動失效,並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答案】D
【例題1·單選題】某外商投資企業由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注冊資本600萬美元,其中外國投資者以現金出資120萬美元。下列有關該外國投資者出資期限的表述中,符合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有關規定的是( )。(2006年)
A、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出資
B、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出資
C、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9個月內繳清出資
D、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1年內繳清出資
【答案】A
【例題2·多選題】某外商投資企業由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注冊資本800萬美元,其中,外國投資者出資180萬美元。下列有關該外國投資者出資期限的表述中,符合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有關規定的有( )。(2008年)
A、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B、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C、以工業產權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D、以工業產權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9個月內繳清
【答案】AC
【例題3·多選題】某外國投資者並購我國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購後外資比例佔企業注冊資本的19%。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2009年原制度)
A、若外國投資者以現金出資,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B、若外國投資者以實物出資,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C、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該並購完成後的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D、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該並購無須履行審批程序
【答案】ABC
六、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2008年新增)
【解釋】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對已經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權分置改革後新上市的公司通過具有一定規模的中長期戰略性並購投資,取得該公司A股股份的行為。
1、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應符合的要求(P82)(2008年綜合題)
(1)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2)投資可分期進行,首次投資完成後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於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業有特別規定或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的除外;
(3)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內不得轉讓;
(4)屬法律、法規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者不得對上述領域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
(5)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的,應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2、投資者應符合的條件(P83)
(1)依法設立、經營的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財務穩健、資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經驗;
(2)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
(3)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良好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
(4)最近3年內未受到境內外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包括其母公司)。
【解釋】符合上述規定的外國公司可以通過其全資擁有的境外子公司(“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
3、戰略投資的程序(P83-P84)
投資者應在資金結匯之日起15日內啟動戰略投資行為,並在原則批復之日起180日內完成戰略投資。投資者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按戰略投資方案完成戰略投資的,審批機關的原則批復自動失效。
4、戰略投資管理
除以下情形外,投資者不得進行證券買賣(B股除外):(2009年新制度多選題)
(1)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後可以出售;
(2)投資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須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在要約期間可以收購上市公司A股股東出售的股份;
(3)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滿後可以出售;
(4)投資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滿後可以出售;
(5)投資者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前,因其破產、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轉讓其股份的,經商務部批准可以轉讓。
【例題1·多選題】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外國投資者可以在證券交易市場售出A股股份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且其承諾的持股期限已屆滿
B、投資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股份,且限售期已滿
C、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持有非流通股份,且股權分置改革已完成、限售期已滿
D、投資者承諾的持股期限雖未屆滿,但因其破產並經批准需轉讓其股份
【答案】ABCD
【例題2·單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投資可分期進行,首次投資完成後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於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業有特別規定或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的除外
B、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5年內不得轉讓
C、投資者應在資金結匯之日起15日內啟動戰略投資行為,並在原則批復之日起180日內完成戰略投資,投資者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按戰略投資方案完成戰略投資的,審批機關的原則批復自動失效
D、投資者應當向商務部報送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近3年來的資產負債表
【答案】B
【解析】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內不得轉讓。
七、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P85-89)(2009年新增)
1、在投資者按照合同、章程的規定繳清出資並且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前,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合並、分立。
【解釋】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只有中外投資者繳清全部出資,並且外商投資企業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後,外商投資企業纔可以合並、分立。
2、外商投資企業合並的,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於合並後注冊資本的25%;外商投資企業分立的,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於分立後注冊資本的25%。
3、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並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並後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有限責任公司淨資產額根據擬合並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淨資產額折成的股份額與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總額之和。
【案例】甲外商投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與乙外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並為丙外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後丙股份有限公司的每股淨資產擬定為1元。如果甲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為3000萬元(折合成3000萬股),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總額為2000萬股,則合並後丙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
4、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後為外商投資企業,其投資總額為原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與境內公司財務審計報告所記載的資產總額之和;注冊資本為原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境內公司的注冊資本之和;合並後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應符合相關規定。
【案例】甲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為20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1000萬美元,其中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出資為600萬美元。境內乙公司的注冊資本為500萬美元,經審計的資產總額為1300萬美元。甲合營企業的中外投資者繳清全部出資並且甲合營企業實際開始生產2年後,甲合營企業與境內乙公司合並為丙外商投資企業,則丙的注冊資本為1500萬美元,投資總額為3300萬美元。其中:(1)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關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投資總額在3000-3600萬美元之間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2)外商投資者的股權比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公司合並的,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於合並後注冊資本的25%。在本題中,合並後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1500萬美元,外國投資者的出資為600萬美元,符合法定要求。
5、擬合並或者分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審批機關就同意外商投資企業合並、分立作出初步批復之日起10日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並於30日內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上述通知書和公告中說明對現有債務的承繼方案。外商投資企業的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對其債務承繼方案進行修改,或者要求外商投資企業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外商投資企業的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行使有關權利,視為其同意該債權、債務承繼方案。
【相關鏈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合並的,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例題·單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在投資者按照合同、章程的規定繳清出資並且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前,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合並、分立
B、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於合並後注冊資本的25%
C、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有限責任公司合並後為外商投資企業,其投資總額為原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與境內公司財務審計報告所記載的淨資產之和
D、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有限責任公司合並後為外商投資企業,其注冊資本為原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境內公司的注冊資本之和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