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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日前發布《關於同意北京市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復函》 ,同意北京市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並明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應專項用於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於發放教職工工資福利和獎金。
財政部復函稱,同意北京市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按照其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復函提出,地方教育附加由北京市地方稅務部門征收,征收時應使用市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就地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項『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時填列205類『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復函規定,地方稅務部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統籌安排,不得從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續費。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應專項用於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於發放教職工工資福利和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