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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在接受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與特定主體進行溝通,確保特定主體已經明確理解擬執行的商定程序和擬簽訂的業務約定書的相關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准則》,制定本公告。
第二條本公告所稱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對特定財務數據.某一會計報表或整套會計報表等財務信息執行與特定主體商定的程序,並就執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結果出具報告。
本公告所稱特定主體,是指委托人和業務約定書中指明的其他報告使用人。
第三條按照委托目的最終確定充分、適當的商定程序是特定主體的責任。
按照本公告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執行商定程序,並出具報告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四條注冊會計師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時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准則,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第二章業務約定書
第五條在接受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與特定主體進行溝通,確保特定主體已經明確理解擬執行的商定程序和擬簽訂的業務約定書的相關條款。
第六條如果無法與所有特定主體直接討論擬執行的商定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采取以下措施:
(一)將擬執行的商定程序與特定主體的書面要求相比較;
(二)與特定主體指派的代表討論擬執行的商定程序;
(三)查閱特定主體的相關信函和文件;
(四)向特定主體提交預定的報告格式。
第七條如果接受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就約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八條業務約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委托目的;
(二)委托業務的性質,包括說明執行的商定程序並不構成審計或審閱,不發表審計或審閱意見;
(三)擬執行商定程序的財務信息;
(四)特定主體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五)擬執行商定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六)預定的報告格式;
(七)報告分發和使用的限制。
第九條注冊會計師的報告應當僅限於特定主體按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程序
第十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制定工作計劃,以有效執行商定程序。
第十一條在執行商定程序時,注冊會計師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檢查;
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與特定主體進行溝通,確保特定主體已經明確理解擬執行的商定程序和擬簽訂的
(二)監盤;
(三)觀察;
(四)查詢及函證;
(五)計算;
(六)分析性程序。
第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執行商定程序的過程及結果記錄於工作底稿。
第四章報告
第十三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執行商定程序後,以獲取的證據為依據出具報告。
第十四條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說明執行商定程序的財務信息;
(四)說明執行的商定程序是與特定主體協商並由其最終確定;
(五)說明已按照本公告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執行了商定程序;
(六)說明執行商定程序的目的;
(七)列出所執行的商定程序;
(八)說明執行商定程序的結果;
(九)說明所執行的商定程序並不構成審計或審閱,注冊會計師不發表審計或審閱意見;
(十)說明如果執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或執行審計或審閱,注冊會計師可能得出其他應報告的結果;
(十一)說明報告僅限於特定主體使用;
(十二)在適用的情況下,說明報告僅與執行商定程序的特定財務數據有關,不得擴展到會計報表整體;
(十三)會計師事務所加蓋公章並標明地址;
(十四)注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十五)報告日期。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如果注冊會計師具備專業勝任能力,且存在合理的判斷標准,可參照本公告對非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
第十六條本公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業務約定書的相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