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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15日)天津市教委下發了《關於教育收費專項檢查自查工作的通知》,檢查內容包括民辦學校學費、中職教育對家庭困難學生免收學費情況、幼兒園收費政策執行情況、義務教育“佔坑班”亂收費行為、高等學校亂收費行為等十五項。自查時間自即日起到9月28日。自查時限為2010年秋季開學以來發生的收費行為,重大的亂收費行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市教委要求各學校、教育局自查的內容包括:
(一)農村義務教育“兩免一補”收費政策落實情況。
(二)各級各類學校(民辦學校除外)學費、住宿費標准不得高於2006年秋季相關標准政策落實情況。
(三)中職教育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收學費政策落實情況。違規收取學費、住宿費及其他任何費用的行為。
(四)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和收費政策落實情況。尤其是繼續收取與錄取學生掛鉤的捐資助學費用的;舉辦與招生入學掛鉤的“佔坑班”(通過參加學校直接或變相組織的培訓獲得入學便利)亂收費的;免除符合當地政府規定接收條件、在公辦學校就讀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學雜費、借讀費政策落實情況。
(五)未達到“四獨立”標准並取得民辦學校資格的改制學校,以民辦學校名義亂收費的行為;不符合民辦學校認定標准要求,執行民辦學校收費政策的亂收費行為;經清理整頓轉回公辦學校仍按民辦學校標准高收費的行為。
(六)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落實情況;在“三限”外以借讀生、民辦生、旁聽生等名義招收高收費學生的行為;向擇校生收取“擇校費”後,又向擇校生收取學費的行為。
(七)幼兒園(所)收費政策執行情況。幼兒園收費公示制度落實情況、違規以開辦各種特長班、興趣班、實驗班等為名向家長另外收取費用的行為,繼續收取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的行為。
(八)高等學校體育、藝術專業招生亂收費的行為;成人教育及自學考試超標准及自立項目亂收費的行為。
(九)高等學校以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為名,向安排財政撥款研究生收取學費的行為;未經批准,擅自縮減研究生計劃內招生數,以招收委托培養、自籌經費研究生名義多收費的行為;以熱門專業等名義提高標准收費的行為;繼續收取各類證卡工本費(初次辦理)、押金、保證金的行為。
(十)高等學校未經法定程序審批,以中外合作辦學、示范性軟件學院等名義亂收費的行為;冒用學歷教育名義在錄取體制外違規招生並收費的行為;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的行為。
(十一)民辦高校(包括獨立學院)學歷教育未按照所在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項目和標准收費的行為。
(十二)各級各類學校違反自願原則和非營利原則,強制收取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或從中牟利的行為;通過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或班委會等形式強制服務、強行收費的行為。
(十三)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向學校違規收取費用的行為。
(十四)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越權設立教育收費項目、越權制定教育收費標准,以及擅自下放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准制定權限的行為。
(十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教育收費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記者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