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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福州9月28日電記者劉百軍學校屬於非營利性單位,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損害賠償,學校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無力賠付,造成受害方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出現這種情況該怎麼辦?《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草案)》近日提請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草案針對上述情形進行了規定,受害方的權益今後有望得到有效保障。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主任王豫生在作《關於〈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草案)〉的初步審查報告》說明時指出,目前,國家尚未出臺學校安全方面的專門法律法規,學校安全管理以及處理學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制定一部具有福建省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強的學校安全地方性法規,保障學校及師生的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對於促進素質教育全面實施,推進福建省教育事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王豫生介紹說,為了解決學校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無力賠付安全事故損害賠償的情況,草案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於學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校方賠償及救助。
王豫生說,近年來,醫療事故、交通事故等糾紛處理中廣泛應用的第三方調解機制,由司法行政等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增強了調解立場的客觀公正性和有關各方的信任度,有利於問題的解決,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草案借鑒這一經驗,規定建立學校安全事故損害賠償第三方調解機制,以便促進問題的及時、有效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