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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日前出臺《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辦法要求,高校章程要明確尊重和保障教師、學生在教學、研究和學習方面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探索自由,營造寬松的學術環境。
辦法規定,高校章程應明確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的制度規范,明確校長作為學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職權范圍。
辦法要求,高校章程應明確學校學術評價和學位授予的基本規則和辦法;明確尊重和保障教師、學生在教學、研究和學習方面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探索自由,營造寬松的學術環境。
辦法強調,高校章程應當明確規定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以及其他學術組織的組成原則、負責人產生機制、運行規則與監督機制,保障學術組織在學校的學科建設、專業設置、學術評價、學術發展、教學科研計劃方案制定、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充分發揮諮詢、審議、決策作用,維護學術活動的獨立性。
辦法還強調,高校章程應當體現以人為本的辦學理念,健全教師、學生權益的救濟機制,突出對教師、學生權益、地位的確認與保護,明確其權利義務;明確學校受理教師、學生申訴的機構與程序。
辦法明確,高校章程應當明確學校開展社會服務、獲得社會支持、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與辦法,健全社會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長效機制。
此外,辦法還對高校章程制定的程序和核准監督作出明確規定。針對高校章程核准與監督工作,辦法提出,經核准機關核准的章程文本為正式文本。高等學校應當以學校名義發布章程的正式文本,並向本校和社會公開。並強調,高等學校應當保持章程的穩定。
該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