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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了26年的《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今年終於有了“正式版”——《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從今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該規定將全面推進學校民主管理進程。
1985年,教育部、原中國教育工會聯合頒布了《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這一條例已經“暫行”了26年。
今年1月1日起,教育部正式實施《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原來的《暫行規定》終於結束使命。正式的《規定》明確了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八項職權,包括聽取學校財務報告、討論通過教職工福利、校內分配辦法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