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頑皮初中生踢鏟同學坐著的籃球,不慎摔倒骨折。昨日,江漢區法院對這起校園意外傷害案下達一審判決,判校方未盡到監管職責承擔三成責任,賠償傷者2.1萬餘元。
14歲初中生小鄭就讀於武漢一所中學。去年3月31日上午10時許,他在上體育課中途休息時,踢鏟同學坐著的籃球,不慎自己摔倒受傷。學校見小鄭傷勢嚴重迅速通知其母。
此後,小鄭住院治療22天,診斷為左脛腓骨骨折,花費醫療費3萬餘元,經鑒定為傷殘十級。同年7月,小鄭將校方告上法庭索賠。校方認為,學生受傷這一意外事故,是因其自行不當動作所造成,校方無任何過錯。
法院審理認為,小鄭作為初二學生,應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定的認知度和控制力,上體育課卻不遵守課堂紀律應對造成的後果承擔主責即70%責任;該校組織學生上體育課時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需對損害後果承擔30%責任。法院認定,小鄭損失費用合計7.1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