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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10日內恢復原告的學籍
大學生小章(化名)在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時,使用“電子橡皮”作弊,被學校開除學籍。感到學校處罰過重,小章先後向母校和教育廳申訴。申訴無果,小章把母校告到法院。
昨天,鄭州二七區法院向媒體通報,法院審理認為學校處罰過重,已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10日內恢復原告的學籍。
[回放]
考試作弊被開除,申訴無果告母校
2011年6月18日,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為順利過關,小章買來了電子橡皮信息傳輸工具。可是,在考場上,他被監考老師抓個正著。
當天校園貼出通告,根據《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小章開除學籍處分。隨後,小章向學院提出申訴,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訴,但是結果並未改變。
2011年11月,小章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學院撤銷對其開除學籍的決定。
[辯論]
認為自己系初犯,請求學校恢復學籍
小章認為,自己在考試中雖然持有作弊工具,但並未實際使用,屬於作弊未遂,並系初犯,後及時承認錯誤、有悔改表現,應當綜合行為與過錯給予適當處分。被告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作出最為嚴厲的開除處分,處罰過重,有失公允,且被告作出上述具體行政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涉案處罰決定是在2011年6月22日作出,而原告是在2011年6月28日收到,原告作弊當天即6月18日,被告已公告開除原告,被告先有結果後有程序,違反相關規定。故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處分。
被告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辯稱:小章考試中使用“電子橡皮”接收裝置作弊,事實清楚。教育部及學院的規章制度均對考試中使用電子接收裝置作弊作出了開除學籍的規定,處罰依據明確。學院認為開除小章學籍的決定符合法定程序,法院依法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判決]
學校10日內恢復學生學籍
法院認為:原告在考試中,攜帶橡皮狀接收器進入考場,違反考場紀律。且在考試過程中,其橡皮狀接收器顯示英文相關內容,故可以認定原告小章考試作弊。
教育部發布的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25條規定,對有違法、違規、違紀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因此,原告應受到與其過錯相應處罰,以達教育的目的。現被告對原告小章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處罰偏重。而且,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未提交其作出“處分決定”之前經校長會議研究決定的相關證據。故被告作出“處分決定”的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法院遂作上述判決。記者韓景瑋通訊員李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