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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長假裡,不少一直堅守在崗位上的上班族都在盤算,加班費到底該如何計算?自己會拿多少應得的加班費?記者昨日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了解到,除夕、正月初一、初二當天加班,單位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後面四天按照不低於200%標准發放。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在1月22日、23日、24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1月25日、26日、27日、28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在半年內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你的單位在下月發放工資時沒有兌現加班工資,可以撥打長沙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投訴電話0731-84428020投訴。
根據國家和湖南省有關規定,日工資等於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以目前長沙城區執行的月最低工資標准1020元計算,如果勞動者在除夕(1月22日)、正月初一(1月23日)、初二(1月24日)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資為1020÷21.75×300%=140元,而25日-28日之間的4天時間,每天加班工資至少為1020÷21.75×200%=93元。兩項相加,7天春節長假的加班費將達到792元。同時,勞動者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但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增長的企業,不得以最低工資標准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很多企業習慣在春節給加班的職工發紅包,並且把紅包視作職工的加班工資。對此,有關負責人表示,紅包和加班費完全是兩碼事。紅包是對員工一年工作表現的肯定和褒獎,是一種福利,並不能代替春節期間的加班工資,加班費是對勞動者放棄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種補償,應專門支付。
相關負責人提醒,單位要求加班時,勞動者要留心保留相關證明,如單位的考勤表、打卡證明、春節期間的值班表以及同事之間的證明證詞等都可以用作相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