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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學新任校長趙躍宇教授,上任一個多月就向湖大師生承諾在任期間“不申報新科研課題,不新帶研究生”。這一“兩不”承諾,在校內外引起很大的反響及關注,並由此引發有關大學校長是否應該做學問的討論。
這一看似簡單的問題實際折射出中國高校體系中存在的弊端之一,那就是高校中行政與學術混為一體,行政資源往往成為獲取學術資源的條件。而造成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就是高校對學術和對行政的評價體系界限不清,標准不明。因此,目前出現的有關“兩不承諾”的討論對於明晰高校對其管理者的評價標准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在國外,評價大學校長與評價教授標准不同。對於大學校長的評價主要看他為學校的發展做出的貢獻大小,而不是看他本人在任期間發了多少論文,做了多少課題,或者帶了多少學生。例如,美國對大學校長的評價包括:大學所取得的整體進步、大學學術地位的提高、校內監管的效率、預算和財務管理的效率、為師生員工的進步所創造的條件、對外部關系的處理、對內部矛盾的處理等。國外很多名牌大學的校長並不是著名學者,當然有些大學校長也是知名學者,如前任哈佛大學校長Lawrence H. Summers,但學術成就往往是在擔任校長前取得的。
筆者在美國高校任教多年,直接參與了院長、學部長(Dean,處於院長與副校長之間,相當於主管某一大的學術領域的領導)等職位的招聘工作,也間接參與過校長及學術校長(Provost)的選拔。在選拔這些職位的候選人時,學校首先考察的是他們治校的目標、理念及行政管理能力,然後纔看已有的學術成就。而在任職期間,校長一般都不直接帶研究生,不直接領導課題。不少副校長並不是學者,而是專職從事行政工作(如負責校園規劃和發展或者負責財務的副校長)。
大學對於教授的評價一般是看發的文章、做的課題、教學及帶研究生的數量和質量。如果將同樣的標准用於評價大學校長,校長則需要花大量的時間做這些工作,從而很難做好校長工作。如果不花大量時間和精力,科研是不可能做好的,就可能導致學術研究和研究生指導有名無實等。更嚴重的是,對大學校長學術上的要求與壓力甚至可能導致某些校長利用行政資源拉關系,為自己發表文章、拿課題提供便利,從而導致學術腐敗。上述現象在國內高校皆有不同程度的出現。
對於任何職位,工作評價標准直接影響到個人的工作動機和行為。大學的特殊之處在於,學術成果主要歸於個人,能提高個人的名譽和學術地位,可以跟隨個人移動。而行政職位則不然,一旦離開,與其相關的權利、資源和關系網就將消失。因此,行政與學術所帶來的不同利益就可能導致大學的行政管理者以行政資源獲取自身的學術利益的內在衝動,從而形成學術上的“行政尋租”。因此,如果對大學校長的評價包括其在任內的學術成就,則可能會強化這種動因,促使其利用行政資源服務於個人的學術利益。
為了促使大學校長做好本職工作,對大學校長的評價機制的設計應該充分考慮行政和學術並重可能導致的內在利益衝突,將對校長工作的評價和對其學術的評價分離。大學校長可以做學問,但不能影響校長的本職工作。校長在任期間的學術成就在校長工作的評價體系中所佔權重應該很小,避免偏重於從學術角度評價校長的在職表現和作為。
因此,中國應該逐步走向大學校長職業化之路,從評價機制上進行改革,使大學校長在任內能夠從自己個人的學術成就中超脫出來,專注於大學的行政工作,從而在根本上消除行政尋租。這樣也有助於消除高校的學術行政化等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