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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當年修訂義務教育法時必須明確政府職責和財政投入一樣,在學前教育立法中,必須要明確政府的主導責任,確立管理體制與投入體制。不明確這一點,這一法律就會大打折扣。”在近日教育部召開的學前教育法立法座談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北京師范大學教授龐麗娟如此表示。
理順學前教育主體之間的關系
學前教育是終身學習的開端,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辦好學前教育,關系億萬兒童的健康成長,關系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關系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因此,《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中寫入了“明確各級政府職責”,國務院出臺的《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乾意見》亦規定要“落實各級政府責任”。
“相對應的,學前教育立法也應明確學前教育的管理責任和管理體制,明確並強化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發展學前教育事業、提供學前教育公共服務的主導責任。因此,立法首先要明確學前教育的責任主體以及這些主體之間的關系。這一點非常重要。同時,要強調發展學前教育不光政府有責任,社會、家長各方面都有責任。”龐麗娟說。
她進一步指出,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的責任是否到位,職責是否明確,教育部之外的其他相關部門的責任是否明確,是否有一個好的分工協調機制等等,這些是學前教育立法時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
對這一觀點,中國學前教育研究會理事長、南京師范大學教授虞永平表示了贊同。在他看來,學前教育立法要盡可能理順幾個關系:政府與公眾的關系,不同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學前教育機構與政府、社區之間的關系等等,這裡面涉及到的諸多關系,立法時要盡可能予以明確。
政府主導不同於完全出錢主辦
“學前教育具有顯著的公益性,既是涉及千家萬戶切身利益的公益事業,也是黨和政府、社會各方面關注的熱點。所以,應由政府主導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大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力度,推進學前教育的普及與發展。”龐麗娟說,學前教育立法應明確在各主體中,政府負有主導責任。
龐麗娟指出,從作用的性質來說,政府應起主導的作用;而從政府作用的內涵來說,需要明確一個關鍵問題:政府的主導作用是包括多方面的,現在一些政府部門和一些搞教育的人認為,所謂政府主導就是政府投錢,這是一個誤區。
“政府主導不能僅僅等同於政府出錢主辦,這是兩個概念。”龐麗娟進一步指出,因為政府除了投錢外,應該主要在以下五個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一是作規劃、制定政策法律,比如制定與中長期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事業發展相適應的學前教育發展規劃以及相應的政策舉措;二是建立一個適宜的管理體制;三是建立科學、有效的投入體制;四是需要有一個好的辦園體制;五是要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投錢興辦學前教育,社會力量也可以參與,但以上職責只有政府纔能有效行使並起作用;社會力量更加充分、適宜地參與,也需要政府制定出臺相應的政策法律。”龐麗娟說,“同時,城鄉之間,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之間,各級政府主導的內涵、程度應是有區別的,這一點也需要在立法時加以明確。”
經費投入要區分層次規定比例
“我們特別期待通過立法構建學前教育財政保障機制,因為制度性的保障纔是長期穩定的。”在立法座談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吉林省教育廳副廳長孫鶴娟如此建議。她解釋說,現在很多省即使是公辦幼兒園也是差額撥劃,職員工資政府只給60%左右,其他費用走市場。這就導致學前教育高收費,學前教育機構依靠市場生存,使社會事業演變成為“市場行為”,亂象叢生。如果設立法定的生均經費標准,就能較好地解決這個問題。這些只能靠立法來保障。
龐麗娟建議,應在學前教育立法中明確建立以公共財政為支橕的學前教育投入保障機制。加大公共財政投入,並明確規定在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性教育預算中單項列支學前教育投入;逐步加大各級政府教育財政性投入中學前教育經費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設立學前教育專項經費;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每年新增教育經費應優先投向農村和貧困地區學前教育。農村地區、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學前教育發展應以政府投入為主。同時要有明確有效的政策規定,鼓勵、支持社會力量的積極參與和投入。
“學前教育經費投入不足是較為普遍的問題,而且對幼兒園的經費投入也容易邊緣化。”北京市東城區教委學前科科長連玉華說自己帶來的都是基層鮮活的問題。她建議,學前教育立法時,經費投入一定要區分層次、規定比例。中央財政投入多少,教育經費的比例佔地方財政多少,一定要單獨列項,並必須要有一個比例的分配。同時要明確投入的方向性問題,因為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都有自己的特點,必須有一個方向性的引領。另外,還要建立政府和家庭的合理分擔機制。最後要建立學前教育專項經費的運行與監管機制。 “錢投入以後要見效。投入比例有了,怎麼去投,投完以後乾什麼,怎麼考評效益,這些也都是立法時需要考慮的問題。比如說給民辦幼兒園投入後,是否用於改善辦園條件,是否促進了幼兒園發展,也就是說,怎樣進行監控纔能讓國家的錢花出最大的實效?必須在立法中有一個剛性的規定。”連玉華進一步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