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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就納稅諮詢熱點問題作出解答,明確個人在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需按照工薪收入納稅。其實這只是重復一個常識,並非新規,更無新意;然而就是這樣一則常識卻引起社會的強烈熱議。
一、“法理”分析:
我國個稅法明文規定,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所取得的加班工資,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應並入工資、薪金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筆者認為,個稅法的嚴肅執行是必須保證的。換言之,國稅總局明確加班費需要繳納個稅,其實只是重復一個常識,並非新規,更無新意;從這個角度來說,加班費納入個稅征收范疇是合法的。
二、“情理”分析:
一是據統計,2011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連續跳過5000億元和6000億元兩個大關,達6054.09億元。其中,工薪階層背負著全國一半的稅收,工薪族的個稅壓力可見一斑。各種各樣的稅種讓工薪族壓力倍增,以至於出現任何看似“加稅”的行為,都會引起公眾的敏感和熱議。其深層原因在於公眾的稅負感覺之重與稅負痛苦之深。
二是加班費繳納個稅首先建立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有加班費可拿的基礎之上。然而,雖然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節假日加班或者是下班之後加班有加班費可拿,但是在實際中很多中小型私營企業沒有依法發放員工應當得到的加班費,法定節假日的3倍加班費更是鏡中花、水中月,員工加班淪為無償勞動。在廣大勞動者加班沒有加班費可以領取的大環境下,征稅的稅務部門大聲高喊,加班費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引起公眾氣憤顯然就不難理解。
三、對策建議:
在CPI居高不下的今天,當社會大眾頻頻關注稅收政策時,說明消費者已經進入稅收敏感期,也從側面說明我國的稅收政策存在問題。針對加班費征收個稅,雖然在法理上說得通,在情理上卻未必講得過去。降低和消除公眾對加班費繳納個稅的不滿情緒,一方面勞動部門得多加把勁,履行好自己的職責,維護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幫助勞動者順利領取應得的加班費;另一方面相關部門要切實減輕老百姓的稅負,順應民意,加大對個稅改革力度,完善個稅機制,進行大規模結構性減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