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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
原告索賠10萬元實驗經費和損失
針對此事,盧迪的代理律師全中旭認為,原告盧迪的論文是2009年5月5日完成的科研論文,是符合《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而被告於2009年12月30日向《北京體育大學學報》投稿並發表的論文,全文95%都是在抄襲原告文章,其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
“原告的論文是經過近一年的研究實驗,得出的科研成果,而被告剽竊原告的文章,並公開發表,將原告的科研成果公布於眾,給原告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無法評估,原告的直接損失及實驗經費10.056萬元,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全中旭律師說。
在張麗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提供的一份關於其論文《運動性貧血大鼠血液中Fe、Zn、Ca元素的變化》的撰寫說明中,張麗稱,她的論文皆屬其自己在參考公開刊出的文獻或網絡上公開的數據庫文獻的基礎上,依據實驗結果綜合分析,由其獨立創作完成的。
【判決】
侵權教授賠償原告1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盧迪在文章的篇章布局、行文方式、數據分析以及對參考文獻的選擇、取捨、過渡、銜接等段落編排上,付出了創造性勞動,故其文章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當予以保護。故被告關於原告論文參考了大量文獻,不具有獨創性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抗辯不能成立。
另外,被控侵權作品作為一篇近5000字的專業論文,有近三分之二內容的文字表達與原告作品構成實質性相同。庭審過程中,被告未提供任何《Fe、Zn、Ca元素的變化》一文系其獨立創作完成的證據,所以被告張麗未經原告許可而使用與其作品實質相同的表達形式的行為,已構成對原告盧迪著作權的侵害。
對於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請求,法院審理認為,鑒於審理過程中,被告已當面向原告道歉,該請求法院不再予以支持。而對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理費用10萬元的請求,法院綜合考慮情況後決定,酌情確定為1000元。
26日下午,被告張麗告訴記者,她已經拿到了法院判決書,目前,尚未決定要不要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