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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1元錢買水未成,在校中學生王某在爭執中向同學何某借來水果刀,將另一同學張某紮成重傷。昨天記者從石景山法院獲悉,王某和何某因犯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去年4月27日,王某因向張某借1元錢買水未成在校內發生口角,其間王某打了張某一記耳光。當晚7點左右,張某持鋁管到宿捨找到王某,兩人再次發生爭執。王某隨後向屋裡的何某索要刀具,何某將一把水果刀遞給王某。王某遂與張某發生互毆,並紮中張某腹部一刀,致其腹部主動脈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胃壁貫通傷,結腸系膜貫通傷等,經鑒定屬重傷。案發後,王某撥打“120”急救電話,當晚他被民警帶走,次日何某也被帶走。
法院經審理認定,王某、何某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王某起主要作用,屬主犯。鑒於其犯罪時未成年,是初犯,認罪態度較好,並賠償張某部分經濟損失,積極搶救被害人,法庭因此對王某從輕處罰。何某起輔助作用,屬從犯,鑒於其犯罪時未成年,也是初犯,認罪態度較好,賠償張某部分經濟損失,法庭因此對何某減輕處罰並依其悔罪表現適用緩刑。
昨天下午,石景山法院向區教委通報了有關未成年違法犯罪和校園傷害類案件的情況。該法院對2010年至去年在校生犯罪案件逐個分析後發現,此類案件主要分為3大類型。第一類案件是他人或在校生案犯與被害人曾經發生矛盾,沒有及時得到有效化解,進一步昇級為違法犯罪;第二類案件是為朋友出氣或解決矛盾而實施犯罪行為;第三類案件是為滿足逞強好勝或自身貪利的心理而實施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