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雲"客戶端 |
|||
教育部日前印發《2012年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
以下為規定全文:
2012年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本規定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是國家教育考試。為健全全國統考考務工作制度,保障全國統考的正常實施,根據《教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高等學校招生,除經教育部批准外,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包含『分省命題』的統一考試)。
第三條全國統考的基本原則是科學、公平、安全、規范。
第四條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帶試題內容的答題卡、副題,下同)在啟封前屬於國家絕密級材料,啟封到使用完畢前屬於國家機密級材料;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中的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後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卷(卡)在成績處理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各學科在評卷時制定的評分細則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第五條全國統考考務工作由教育部領導,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管理,地方各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實施。
教育部和各省(區、市)設立教育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負責考試中突發事件的處置。
第六條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采用現代化技術手段管理全國統考工作。
第二章考試工作人員
第七條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要配備與所承擔的全國統考考務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考試工作人員。
第八條考試工作人員的基本條件是:政治立場堅定,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品行端正,保守秘密,熟悉業務,工作認真,身體健康。
第九條考試工作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條有直系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參加全國統考的,專職考試工作人員,應回避接觸當次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職人員,不得參加當次考試工作。
第三章試卷的印制、運送與保管
第十一條全國統考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提供清樣,試卷由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印制。
第十二條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清樣通過機要渠道發往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指定專人接收並簽發回執。
第十三條啟用前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的清樣須存放於經省級保密部門驗收合格的試卷保密室。
第十四條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清樣,在印制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試題內容。如需變更,必須經教育部考試中心批准。
第十五條試卷的印制、運送與保管要嚴格執行有關文件規定。所有涉密事項,必須用加密方式進行聯絡。
第四章考試實施
第十六條全國統考的科目和考試時間,由教育部公布。各省(區、市)考試科目名稱與全國考試科目名稱相同的必須與全國考試時間安排一致,考試時間安排應報教育部備案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根據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在當地政府與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和管理本地區的考試工作。
第十八條全國統考以地(市)或縣(區)為考區,考區設考區委員會,由當地政府負責人任考區主任,教育行政部門及招生考試機構負責人任副主任,並有公安、保密、監察、工信等部門負責人參加。考區委員會領導、組織、管理本考區的考試實施及處理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考區設若乾考點。考點設在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一般應設在國家教育考試標准化考點。因特殊情況要增設考點的,須報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批准。
考點設主考1人、副主考若乾人,由考區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應認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職責》(見附1)。
考點設若乾考場以及考務、保衛、醫療、後勤等小組,以保證考試正常實施。
第二十條考場應安全、安靜,通風、采光條件好,桌椅整齊,室內除必備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響考試的物品和字跡。
每個考場考生數為25或30人。考生座位須單人、單桌(桌口朝前)、單行排列,間距80厘米以上。
每個考場內配備2至3名監考員,考場外設若乾流動監考員。監考員由考點主考或考區相關負責人聘任。監考員必須恪守《監考員職責要求》(見附2)。普通高考的監考員不得由本地高三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擔任;成人高考的監考員不得由補習班或輔導班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擔任。
必要時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可以統一調派監考員。
第二十一條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統一制作《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並制訂具體的操作辦法。
第二十二條教育考試機構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制作、發放《准考證》。《准考證》存根保存半年。
第二十三條省級招生考試機構以考區和科類為單位隨機編排准考證號。准考證號的編排按教育部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四條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考試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考試實施程序》(見附3)實施考試;嚴格管理備用卷(卡,下同),啟用備用卷應嚴格履行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考生憑《准考證》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參加考試,必須遵守《考試規則》(見附4)。
第二十六條用漢語文授課、學習的考生,參加全國統考(除外語科外),筆試一律用現行規范漢語言文字答卷。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生,報考用漢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在參加全國統考時,漢語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並用現行規范漢語言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語試題的漢語部分)可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規范的語言文字答卷。有關省、自治區在考漢語文的同時,也可以考少數民族語文,並負責命題(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考試期間,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應安排晝夜值班,值班電話應在考前告知上下級招生考試機構;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積舞弊等重大事件,須立即報告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教育部考試中心並轉報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
招生考試機構應派督考員或巡視員監督、檢查考試實施的情況,協助做好考試工作。
第二十八條答卷的運送與保管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
跨省借考考生答卷的整理、運送、評閱,由借考所涉及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協商並作出規定。
第二十九條考生答卷在集中掃描或統一評閱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三十條副題的啟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原因以及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省(區、市)或地(市)、縣(區)未能按時實施考試,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須及時報告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經教育部批准後啟用副題進行考試。
(二)因試卷、考生答卷丟失、被竊或其他原因造成試題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損毀的,相關招生考試機構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擴散,並立即報告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和省(區、市)保密局。查清失密、泄密、損毀范圍後,考前應在確定的范圍內立即停止考試,考後由教育部宣布在確定范圍內的此次考試無效,經教育部批准後,啟用副題重新進行考試。
(三)啟用副題進行考試的組織管理、評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規定相應條款執行,考試時間由教育部確定,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負責提供副題及相應的答案及評分參考。
第三十一條由於試卷印刷有誤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全國統一考試開考時間延遲的,須由考區主任立即報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批准延長考試結束時間,但延長的考試時間一般不應超過30分鍾。
第三十二條考試結束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須按要求立即將考試情況書面簡要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五章評卷與分數報告
第三十三條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制訂評卷業務規范,監督檢查、評估各地評卷情況。
第三十四條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對本轄區的評卷工作組織、管理和質量負總責。
第三十五條承擔評卷任務的高校設評卷點,具體實施評卷工作。
第三十六條省級考試機構應以適當方式向考生通知考試成績。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要制訂具體的成績通知辦法,並告知考生。成績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
第三十七條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制定成績復查辦法及其程序,向考生提供成績復查服務。成績復查辦法及其程序應告知考生。
對按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有關程序提出成績復查申請的考生,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組織學科專家依程序進行認真復查,復查結果書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三十八條考生答卷(卡)在成績處理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保存期為考試成績發布後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