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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要承擔民事責任
前天,警方再次聯系孫某,本想了解小銀的情況。
不想,孫某卻說,事發當晚小銀被寄放到他家後,沒過多久,熊某另外一個老鄉就過來把孩子接走了。
孫某說,孩子接到哪去了,他也不太清楚,只知道凌晨3點多的時候,曾接到那個老鄉打來的電話,說和熊某都在白石一帶。
蔡大爺的家屬說,事發後,熊某一直沒和他們接觸過。而在他們看來,如何賠償姑且不論,孩子撞了人,大人站出來說句話,這應是最起碼的責任。
交警部門介紹,截至昨晚10點,熊某仍未露面。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調查當中。
浙江時代商務律師事務所陳一來律師介紹,小銀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損害,應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像熊某這樣的行為,應該算是一種逃避責任的行為。蔡大爺的家屬,最後可能得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這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