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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視力一級殘疾,安徽大學(微博)生宣海在幾種層次的公務員(微博)考試中屢屢碰壁,或因為考場沒有相關便利措施無法參加考試,或因為體檢不合格。眼看與公務員無緣的宣海,向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遞交訴狀,以行政不作為為由,將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告上法庭。
今日下午,這一被稱為全國公務員招考殘疾歧視第一案的行政訴訟,在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視力問題
參加公務員考試碰壁
宣海的第一次公務員參考經歷,得從2011年6月說起。當年,安徽財經大學畢業的宣海得知安徽舒城縣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在查詢各招考單位的招考條件後,他報考了人纔服務中心的工作崗位。但因為考場沒有提供電子試卷等足夠的便利扶助措施,宣海最終沒有參加此次招聘考試。
此次考試後,宣海又報名參加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到了2011年11月,眼看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開考在即,宣海為了不重蹈上次考試不成的覆轍,在考試前特意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反映自己的情況,詢問在考試時是否能提供便利。但讓他哭笑不得的是,到了考試當天,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工作人員只為他提供了幾個放大鏡。
無奈之下,宣海只好中途退場,再次放棄考試。
『當時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答復我稱,殘疾人只要符合公務員報考條件和通過資格審查,就可以參加考試。』宣海說,『但我通過資格審查了,卻不能順利參加考試。』
2011年12月27日,宣海委托安徽律師鄭繼能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確認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未依法提供考試服務的行為違法。
2012年3月27日,宣海接到回復。回復稱,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務員應當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2011年10月,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聯合制發的《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中也要求報考人員需要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關於招考人員的視力條件,《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規定,雙眼矯正視力不得低於0.8(標准對數視力4.9)或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並稱綜合公務員法、《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的規定,申請人作為盲人,不符合公務員招錄條件。
對這個回復,宣海表示不能接受:盲人難道就不能做公務員嗎?
盡管有前幾次失敗的經歷,但宣海仍然希望自己能夠有機會做一名公務員。2012年3月10日,宣海再次報考安徽省2012年公務員招考,但這次他連資格審查環節都沒有通過。
『雖然今年也是網上報名,但與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資格審查中多了視力一項。我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我的原因。我如實寫上自己的視力狀況後被以視力不合格為由沒有通過。』宣海說,他在網絡報名環節就給卡住了。
提起訴訟
質疑公務員體檢標准
『這等於直接宣告盲人沒有資格參加公務員考試,我不知道他們是基於什麼理由排斥盲人,但這顯然是對盲人等殘疾人的歧視。我一定要討個說法,不僅僅是為我,也是為了更多的殘友。』宣海選擇了訴訟。
2012年4月5日,宣海委托鄭繼能律師向合肥廬陽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中為宣海提供的考試服務不符合法律規定、確認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限制盲人報名參加公務員考試行為違法,並判令其依法制定保障殘疾人參加各類資格、任職類考試的規范性文件。
今天下午的庭審情況異常激烈,被告認為,根據《公務員錄用通用體檢標准(試行)》的規定,原告宣海的視力低於0.8,不符合公務員錄用條件。殘疾人保障法中規定的為盲人考試提供便利的規定不適用於公務員考試。而且原告宣海是低視力,並非盲人。被告認為自己沒有為原告考試提供便利的法定義務。
宣海認為,根據《殘疾人實用評定標准》,視野半徑小於5度的也應該認定為盲人。『而且我的殘疾證是視力一級殘疾。如果他們可以為盲人提供便利的話,為什麼就不能為我提供便利呢』?
對於殘疾人保障法是否適用於公務員考試,鄭繼能認為,殘疾人保障法是保障人權的法律,當然適用於公務員考試,這是毋庸質疑的。而且我國《殘疾人就業條例》裡也明確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必須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這是法定義務。怎麼能說殘疾人保障法不適用於公務員考試呢?公務員法只是要求公務員必須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並沒有限制視力障礙者,畢竟公務員有很多崗位,身體要求也不一樣。《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中對視力的要求卻是一刀切,有歧視視障嫌疑,並且與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規定相衝突,體檢標准不應一刀切。除非該體檢標准不適用於殘障者。
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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